格隆匯 1 月 18日丨錢江摩托(000913.SZ)公佈,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錢江鋰電科技有限公司(“錢江鋰電”)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浙10民初901號)判決如下:
(1)煙台舒馳客車有限責任公司(“舒馳客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錢江鋰電支付貨款、保證金、違約金共計241,629,187.74元以及自2020年12月1日開始至履行之日止以182,127,736.02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
(2)舒馳客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向錢江鋰電提供雙方於2018年4月20日簽訂的編號QJ-SC-2017-0707合同項下補充協議約定在2018年6月30日發貨的101組鋰電池的收貨地址;
(3)舒馳客車在本判決之日起十日內向錢江鋰電支付律師代理費35,000元;
(4)陳漢康對舒馳客車應支付給錢江鋰電的貨款、保證金、違約金中的239,399,862.97元和自2020年12月1日開始至履行之日止以181,321,105.62元為基準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以及律師代理費35,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陳漢康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舒馳客車追償;
(5)中植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中植新能源”)對舒馳客車應支付給錢江鋰電的貨款、保證金、違約金中的239,399,862.97元和自2020年12月1日開始至履行之日止以181,321,105.62元為基準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以及律師代理費35,000元不能清償部分,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6)駁回錢江鋰電其他訴訟請求;
(7)駁回舒馳客車的反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