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集團原總經理李勇受賄案 一審判囚14年
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5日)公開宣判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勇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勇利用擔任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勘探部綜合技術處處長、鑽井試油處處長,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鑽井完井辦主任,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裁、總裁、首席執行官、黨委書記,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企業和個人在業務代理、產品銷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6,794萬餘元。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李勇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李勇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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