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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集团原总经理李勇受贿案 一审判囚14年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5日)公开宣判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李勇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人民币(下同);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勇利用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部综合技术处处长、钻井试油处处长,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钻井完井办主任,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总裁、首席执行官、党委书记,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企业和个人在业务代理、产品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6,794万余元。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於李勇到案後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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