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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發興業能源(00750.HK):仲裁裁決裁定前主要股東應對公司承擔3235.89萬元的彌償義務

格隆匯7月9日丨水發興業能源(00750.HK)公佈,根據劉紅維先生、孫金禮先生、謝文先生、熊湜先生、卓建明先生、彼等各自之配偶(倘適用)及Strong Eagle(統稱爲"前主要股東")、公司與認購人(即水發集團(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所訂立的彌償契約,前主要股東同意就因(其中包括)違反認購協議及╱或相關交易文件或於完成日期前發生的任何交易或事件而產生的直接或間接損失,向公司及╱或認購人作出彌償。

於2025年6月23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公司及認購人向前主要股東提起的仲裁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裁決裁定前主要股東應(其中包括)對公司承擔人民幣32,358,873.36元的彌償義務。上述應付金額應由前主要股東於仲裁裁決作出之日起20日內支付給公司。

截至公告日期,水發集團(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687,008,585股股份(佔公司已發行股本約66.92%),爲公司的控股股東。

截至公告日期,據公司所知,StrongEagle持有202,038,750股股份(佔公司已發行股本約8.01%)。劉紅維先生、孫金禮先生、謝文先生、熊湜先生及卓建明先生分別持有Strong Eagle53%、15%、13%、10%及9%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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