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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发兴业能源(00750.HK):仲裁裁决裁定前主要股东应对公司承担3235.89万元的弥偿义务

格隆汇7月9日丨水发兴业能源(00750.HK)公布,根据刘红维先生、孙金礼先生、谢文先生、熊湜先生、卓建明先生、彼等各自之配偶(倘适用)及Strong Eagle(统称为"前主要股东")、公司与认购人(即水发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所订立的弥偿契约,前主要股东同意就因(其中包括)违反认购协议及╱或相关交易文件或于完成日期前发生的任何交易或事件而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向公司及╱或认购人作出弥偿。

于2025年6月2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公司及认购人向前主要股东提起的仲裁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裁定前主要股东应(其中包括)对公司承担人民币32,358,873.36元的弥偿义务。上述应付金额应由前主要股东于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20日内支付给公司。

截至公告日期,水发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687,008,585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6.9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公告日期,据公司所知,StrongEagle持有202,038,750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约8.01%)。刘红维先生、孙金礼先生、谢文先生、熊湜先生及卓建明先生分别持有Strong Eagle53%、15%、13%、10%及9%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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