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1月17日丨新鳳鳴(603225.SH)公佈,公司於2021年11月1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浙江證監局”)《關於對新鳳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101 號)。
警示函內容如下:
“新鳳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莊奎龍、莊耀中、楊劍飛:
2020年5月20日,新鳳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議案》,計劃於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使用自有資金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回購資金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50億元,不超過人民幣3.00億元。2021年5月21日,公司披露回購期限屆滿暨回購結果公吿稱,公司在回購期限內累計回購股份470.7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34%,回購金額4684.99萬元。公司實際回購金額與計劃回購金額存在巨大差異,信息披露不準確。
公司及相關人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吿(2013)55號)第五條的相關規定。時任公司董事長莊奎龍、總裁莊耀中、副總裁兼董祕楊劍飛對上述違規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後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吿。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對上述監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視,將加強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進一步提升規範運作意識,提高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和執行力度,同時加強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切實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維護上市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的健康、穩定和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