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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凤鸣(603225.SH):实际回购额与计划回购额存巨大差异 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格隆汇 11-17 16:22

格隆汇11月17日丨新凤鸣(603225.SH)公布,公司202111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1 号)。

警示函内容如下: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奎龙、庄耀中、杨剑飞:

2020年5月20日,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计划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2021年5月21日,公司披露回购期限届满暨回购结果公吿称,公司在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470.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回购金额4684.99万元。公司实际回购金额与计划回购金额存在巨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吿(2013)55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庄奎龙、总裁庄耀中、副总裁兼董秘杨剑飞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吿。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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