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7月7日丨亞太藥業(002370.SZ)公佈,公司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浙江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34號),浙江證監局警示函的主要內容如下:
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堯根、何珍、沈依伊、任軍:
2019年1月30日、3月15日,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孫公司上海新生源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新生源”)分別為温州康成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主債務合夥份額轉讓剩餘款750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提供擔保、為浙江三萬藥業有限公司提供擔保4461萬元。亞太藥業未對以上兩筆擔保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也未按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公司及相關人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三條,以及《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第一條的相關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陳堯根、財務總監何珍、董祕沈依伊、時任董事任軍對上述違規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後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吿。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次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後,高度重視警示函中指出的問題,將切實加強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學習,充分吸取教訓,嚴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斷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發展,並將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浙江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