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瀏覽的是香港網站,香港證監會BJA907號,投資有風險,交易需謹慎
久其軟件(002279.SZ):有關上海移通的案件已收到刑事判決書
格隆匯 05-12 20:29

格隆匯5月12日丨久其軟件(002279.SZ)公佈,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2020)京01刑初65號《刑事判決書》。

案件當事人,1、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2、被吿單位:上海移通網絡有限公司(“上海移通”),另一吿單位移通網絡(香港)有限公司(Etonenet (Hong Kong) Limited,“香港移通”)無訴訟代表人出庭,對該被吿單位中止審理。3、被吿人:葉某、楊某、林某、張某、張某某;4、其他涉案人員:上海移通實際控制人及總經理宦某某、法定代表人黃某某、財務經理王某某、運營總監陶某四人逃匿,另案處理。5、被害單位:北京久其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久其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久其科技”)。

案件基本情況:2019年初,公司在對原全資子公司上海移通派駐工作小組實施子公司業務審計時,發現上海移通個別員工存在偽造、私刻客户單位公章的不法行為,同時發現上海移通虛構業務,虛增業績及利潤,存在合同詐騙嫌疑。公司先後收到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立案通知文件,並對前述案件展開偵查。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9228日、2019425日和2020416發佈的相關公吿。

20211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215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做出一審判決。但截至目前,本案件主要涉案單位及人員香港移通、宦某某、黃某某、王某某、陶某逃匿,尚未歸案。

經依法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2020)京01刑初65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主要內容如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及第(五)項、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三條、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吿人葉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被吿人楊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被吿人林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四、被吿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五、被吿單位上海移通網絡有限公司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六、被吿人張某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七、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查封、凍結、扣押清單所列的凍結房產及銀行賬户、物品,退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關注uSMART
FacebookTwitterInstagramYouTube 追蹤我們,查閱更多實時財經市場資訊。想和全球志同道合的人交流和發現投資的樂趣?加入 uSMART投資群 並分享您的獨特觀點!立刻掃碼下載uSMART APP!
重要提示及免責聲明
盈立證券有限公司(「盈立」)在撰冩這篇文章時是基於盈立的內部研究和公開第三方信息來源。儘管盈立在準備這篇文章時已經盡力確保內容為準確,但盈立不保證文章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或完整性,並對本文中的任何觀點不承擔責任。觀點、預測和估計反映了盈立在文章發佈日期的評估,並可能發生變化。盈立無義務通知您或任何人有關任何此類變化。您必須對本文中涉及的任何事項做出獨立分析及判斷。盈立及盈立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將不對任何人因依賴本文中的任何陳述或文章內容中的任何遺漏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文章內容只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證券、虛擬資產、金融產品或工具的要約、招攬、建議、意見或保證。監管機構可能會限制與虛擬資產相關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僅限符合特定資格要求的投資者進行交易。文章內容當中任何計算部分/圖片僅作舉例說明用途。
投資涉及風險,證券的價值和收益可能會上升或下降。往績數字並非預測未來表現的指標。請審慎考慮個人風險承受能力,如有需要請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uSMART
輕鬆入門 投資財富增值
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