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2 月 3日丨中國中冶(601618.SH)公佈,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議,會議審議通過《關於開展權益型並表合夥企業證券化業務的議案》並形成決議如下:
1.同意中國中冶(作為有限合夥人)與中冶(海南)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以及其他機構(包括信託公司、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關聯方機構,以下統稱“其他機構”,作為有限合夥人)新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或變更已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由合夥企業委託一家信託公司作為信託受託人設立單一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向中國中冶發放信託貸款。由其他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和/或發起機構以其所持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份額為基礎資產在交易所市場發行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發行專項計劃”)和/或在銀行間市場發行資產支持票據(“發行資產支持票據”,與發行專項計劃合稱“本項目”)。本項目以儲架方式實施,總規模不超過160億元(“儲架額度”),並在儲架額度內發行各期產品。
2.就本項目儲架額度內各期產品成立的或變更的一個或多個合夥企業,同意中國中冶作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出資總額不超過40億元;同意中冶(海南)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作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出資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3.就本項目儲架額度內各期產品,同意中國中冶作為單一資金信託項下借款人,向單一資金信託的信託受託人申請累計不超過人民幣200億元信託貸款,具體條款和條件以實際簽署的協議為準。
4.同意中國中冶、中冶(海南)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合夥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要求以及本項目的交易安排,完成與本項目相關的法律文件及其補充協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