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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泰艾普(300157.SZ):公司監事會違反《公司章程》
格隆匯 11-10 20:35

格隆匯 11 月 10日丨恆泰艾普(300157.SZ)公佈,20201110公司董事會收到了公司監事會提交的第四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公告》。公司監事會20201110召開第四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以2票同意、1票反對0棄權審議通過了《關於同意股東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請求的議案》,同意股東北京碩晟科技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北京碩晟”)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請

董事會對上述股東的持股情況進行核查,認為北京碩晟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不具備提請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資格,監事會作出的決議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決議內容無效。原因如下:

(一)股東北京碩晟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在202085日增持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即35,605,663股時,未立即停止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在當日繼續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增持152股至35,605,815股股票,持股比例超過了5%,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因此,北京碩晟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增持至5%後的股份在買入後的36個月內均不得行使表決權。

(二)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4.4.6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鑑於股東北京碩晟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所持有公司可以行使表決權的股份不足10%,違法持股股東北京碩晟李麗萍不具備提請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資格。

因此,董事會認為公司監事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監事會決議無效根據《公司章程》,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將保留追溯監事及監事會相關責任的權利,並提醒公司監事應勤勉盡責,審慎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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