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11 月 4日丨普利特(002324.SZ)公佈,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上海普利特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164號),現將內容公告如下:
上海普利特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6316131618)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9年7月17日,你公司收到財政扶持資金1437萬元,並計入當期損益,相關利潤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18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你公司直至2019年7月26日才通過臨時報告予以披露。2019年11月6日,你公司收到專項扶持資金984.7萬元,並計入當期損益,相關利潤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18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你公司未通過臨時報告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0年3月21日才在2019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項的規定。
(二)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為環境保護部門公佈的2019年浙江省重點排污單位。你公司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均未披露相關環境保護信息。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別為環境保護部門公佈的2020年上海市、浙江省重點排污單位。你公司於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報告未披露相關環境保護信息,直至2020年9月19日才披露更新後的2020年半年度報告,對相關環境保護信息進行補充披露。
上述行為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 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8 號)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十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現對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應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切實最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