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10 月 21日丨維科技術(600152.SH)公佈,公司於2020年10月2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關於對維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薛春林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42號)(以下簡稱“《決定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司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於近期對維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未及時披露業績預告更正公告。2019年度,公司全資子公司寧波維科電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科電池)與深圳晶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槽保母智能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廣州惠謙承貿易有限公司(以下合稱三家客户)發生業務往來,銷售金額合計9,091.88萬元。2020年1月21日,公司披露《公司2019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預計2019年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約為-3,700.00萬元。2020年3月,維科電池與三家客户協議約定對2019年度的銷售進行降價調整,導致維科電池淨利潤減少約1,955.00萬元。公司直到2020年4月9日才在《公司2019年度業績預告更正公告》中披露該事項。
2.未準確披露實現的承諾業績金額。公司與維科電池、維科電池全資子公司東莞市甬維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內部資金結算時,未按照公司規定計算內部資金拆借利息。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需分別補提利息收入34.55萬元、396.64萬元,相應地維科電池2018年度、2019年度淨利潤分別減少25.91萬元、313.03萬元。上述事項導致公司在《2018年年度報告》《關於重大資產重組2018年度業績承諾實現情況、相關重組方對公司進行業績補償及致歉的公告》中披露的維科電池2018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扣非後淨利潤)多計25.91萬元,在《2019年年度報告》《關於重大資產重組2019年度業績承諾實現情況、相關重組方對公司進行業績補償的公告》中披露的維科電池2019年度經審計的扣非後淨利潤多計313.03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何承命作為公司董事長,薛春林作為公司董事會祕書兼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提高規範運作意識,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你們應當於收到本決定後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進一步提升規範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整改方案
公司董事會對上述問題高度重視,按照《決定書》的要求,公司對相關問題進行梳理,提出整改方案。
1、針對公司2019年度業績預告披露存在不夠準確、業績預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夠及時之處,公司在日後工作中將加強與各部門溝通,重點考核內部信息傳遞質量,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絕再次發生此類事件。2、對於實現業績承諾金額披露不準確事項,公司將督促有關各方及時按照相關利潤補償協議履行相應的利潤補償義務。同時,公司將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學習與內部會計基礎建設,切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公司擬定上述多計入實現的承諾業績金額的338.94萬元由交易對方維科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楊龍勇及寧波保税區耀寶投資管理中心(普通合夥)按利潤補償協議予以追加補償。追加補償股份的回購註銷事項尚需提交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會議審議,待審議通過後將與2019年度業績承諾未完成部分股份回購補償一併辦理回購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