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9 月 29日丨太平洋(601099.SH)公佈,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關於對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131號),原文如下:
“你公司是推薦廣東中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鈺科技或公司)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並負責公司持續督導工作的主辦券商,持續督導期間為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中鈺科技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我局作出行政處罰,經查明,中鈺科技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2015年半年度報告虛增利潤。2015年上半年,中鈺科技通過虛構與國網浙江省電力公司物資分公司簽訂輸變電工程接地變壓器銷售合同和4份對應的採購合同,虛構業務收入3407.6萬元,虛構成本2555.7萬元,導致2015年半年度財務報告虛增利潤851.9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66.72%。
二、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2015年上半年,中鈺科技與公司實際控制人吳明玉實際控制、並由葉某雲代持股權的深圳東禾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大華康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直接非經營性資金拆借共54次,關聯交易金額合計177,667,166元,佔公司2015年半年報披露期末淨資產的114.88%。對於上述關聯交易事項,中鈺科技未及時履行內部審議程序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也未在2015年半年報中完整披露。
中鈺科技的相關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構成《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條所述情形。
你公司作為中鈺科技時任主辦券商,在對其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事前審查、持續督導其規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等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未能及時關注到公司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並督促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在為公司2015年兩次股票發行項目出具合法合規性意見過程中,未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相關業務規則的要求充分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於2015年7月27日及8月12日不當地出具了“公司不存在違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情形”及“公司在掛牌期間及本次股票發行過程中,規範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等專項意見,未能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第五十四條等相關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責令你公司認真核查執業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書面報告我局。你公司及相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強化風險意識,提高執業質量,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將按照上述決定的要求,認真核查執業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並在要求時間內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公司及相關人員將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強化風險意識,提高執業質量,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目前,公司各項業務經營情況正常,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