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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髮科技(600143.SH)知悉買方擬取消重大合同訂單、未及時履行信披義務 收到警示函
格隆匯 09-23 18:08

格隆匯 9 月 23日丨金髮科技(600143.SH)公佈,公司202092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關於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寧凱軍採取出示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130),根據相關要求,現將《警示函》披露如下:

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寧凱軍:

經查,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髮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2020518日,金髮科技發佈《關於子公司簽訂特別重大合同的公告》,披露子公司廣東金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金髮)於516日收到美國某公司(以下簡稱買方)關於KN95口罩的採購訂單,訂購金額9.75億美元,雙方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在合同期限內,廣東金髮將根據合同約定向買方出售KN95口罩。金髮科技後續披露,買方未按照約定支付採購訂單金額40%的前期款項核查發現,710日至11日,買方向金髮科技發來電子郵件,表示要取消9.75億美元的KN95口罩訂單,後續金髮科技多次嘗試與買方溝通是否繼續履約,但買方一直未予回覆。這一重大合同進展披露不及時、風險揭示不充分。810日,金髮科技發佈《關於子公司特別重大合同終止的公告》,披露該合同訂單終止。

金髮科技在知悉買方擬取消重大合同訂單的情況下,未及時履行重大合同進展信息披露義務,未及時充分揭示相關風險,其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袁志敏作為金髮科技董事長、寧凱軍作為董事會祕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金髮科技和袁志敏、寧凱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對相應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上海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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