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7 月 10日丨*ST九有(600462.SH)公佈,2017年7月5日,財政部頒佈了《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財會(2017)22號)(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要求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前,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執行財政部2006年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原收入準則”),以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公司收入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購貨方,收入的金額及相關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公司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後,公司執行新收入準則,新收入準則將原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具體如下:
(1)將現行的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統一為一個收入確認模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中,與收入相關的準則為《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這兩項準則分別規範不同類型的收入,並分別採用了不同的收入確認模式。在現行準則下,公司應當首先根據交易的性質判斷其適用的準則範圍,再按照不同的準則要求相應確認收入。新收入準則採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範所有公司與客户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並且就“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有助於更好地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
(2)以“控制權轉移”取代之前的“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判斷標準。收入的確認標準由“商品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户時”確認收入變為“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3)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新收入準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4)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新收入準則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區分總額和淨額確認收入、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户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户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後回購、無需退還的初始費等,這些規定將有助於更好地指導實務操作,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公司依據新收入準則具體規定調整了相關會計政策,對已收或應收客户對價而應向客户轉讓商品及提供勞務的義務作為合同負債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