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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02727.HK):收到一审民事判决,被告需向公司支付8.48亿元及利息
格隆汇 07-08 18:19

格隆汇 7 月 8日丨上海电气(02727.HK)公布,有关公司及附属电气租赁的重大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志军、官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公司支付人民币848,209,829.37元;

二、被告王志军、官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均以人民币5.4亿元为基数,其中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21日、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3月25日、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5日、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8月20日、2015年9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26,896.15元,由原告公司承担人民币250,000元,被告王志军、官红岩共同承担人民币4,576,896.1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王志军、官红岩共同承担。公司已于诉讼中撤回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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