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瀏覽的是香港網站,香港證監會BJA907號,投資有風險,交易需謹慎
昆藥集團(600422.SH):一審法院駁回原告雲南南山的起訴
格隆匯 01-13 15:52

格隆匯1月13日丨昆藥集團(600422.SH)公佈,公司於2019年10月25日披露了《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司近日收到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2019)雲01民初2246號】,駁回原告雲南南山的起訴。

原告雲南南山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昆藥集團歸還侵佔雲南南山坐落於昆明高新技術開發區M1-5-1號土地的使用權;2、請求判令昆藥集團賠償雲南南山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7583.75萬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昆藥集團承擔。

雲南南山企業公司在此次訴訟中主張的事實及理由:雲南南山企業公司主張其於1996年4月16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了位於昆明高新技術開發區M1-5-1號土地的使用權,該土地為工業用地,出讓期限為50年,土地面積為7,150.228平方米。後該塊土地於2000年7月31日被昆藥集團非法佔用至今,並於土地之上非法修建了辦公大樓等設施,嚴重侵害了雲南南山的合法權益。雲南南山目前被吊銷工商執照但未註銷。

昆藥集團經核實後的情況:昆藥集團於2000年6月8日取得昆土高準字(2000)第006號《昆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批准通知書》,並於2000年6月15日與昆明市土地管理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向公司出讓了“宗地編號為M1-5-3,面積為14,240.213平方米”土地。公司已根據合同約定支付了土地出讓金並取得了該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該土地使用證顯示:“土地座落:在昆明高新區M1-5-3地塊,地類(用途):工業,終止日期:2050年6月7日,使用權面積:14240.21m2”。

以上資產權屬清晰。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査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款、第三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雙方一致認可涉案土地既屬於原告所取得的土地證範圍內土地,又屬於被告所取得的土地證範圍內土地。在雙方均持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雙方對土地使用權發生爭議因此,本案糾紛應由人民政府處理。在未經人民政府處理的情況下,本案不屬於民事訴訟受理案件的範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

駁回雲南南山企業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注uSMART
FacebookTwitterInstagramYouTube 追蹤我們,查閱更多實時財經市場資訊。想和全球志同道合的人交流和發現投資的樂趣?加入 uSMART投資群 並分享您的獨特觀點!立刻掃碼下載uSMART APP!
重要提示及免責聲明
盈立證券有限公司(「盈立」)在撰冩這篇文章時是基於盈立的內部研究和公開第三方信息來源。儘管盈立在準備這篇文章時已經盡力確保內容為準確,但盈立不保證文章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或完整性,並對本文中的任何觀點不承擔責任。觀點、預測和估計反映了盈立在文章發佈日期的評估,並可能發生變化。盈立無義務通知您或任何人有關任何此類變化。您必須對本文中涉及的任何事項做出獨立分析及判斷。盈立及盈立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將不對任何人因依賴本文中的任何陳述或文章內容中的任何遺漏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文章內容只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證券、虛擬資產、金融產品或工具的要約、招攬、建議、意見或保證。監管機構可能會限制與虛擬資產相關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僅限符合特定資格要求的投資者進行交易。文章內容當中任何計算部分/圖片僅作舉例說明用途。
投資涉及風險,證券的價值和收益可能會上升或下降。往績數字並非預測未來表現的指標。請審慎考慮個人風險承受能力,如有需要請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uSMART
輕鬆入門 投資財富增值
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