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月13日丨昆藥集團(600422.SH)公佈,公司於2019年10月25日披露了《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司近日收到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2019)雲01民初2246號】,駁回原告雲南南山的起訴。
原告雲南南山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昆藥集團歸還侵佔雲南南山坐落於昆明高新技術開發區M1-5-1號土地的使用權;2、請求判令昆藥集團賠償雲南南山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7583.75萬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昆藥集團承擔。
雲南南山企業公司在此次訴訟中主張的事實及理由:雲南南山企業公司主張其於1996年4月16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了位於昆明高新技術開發區M1-5-1號土地的使用權,該土地為工業用地,出讓期限為50年,土地面積為7,150.228平方米。後該塊土地於2000年7月31日被昆藥集團非法佔用至今,並於土地之上非法修建了辦公大樓等設施,嚴重侵害了雲南南山的合法權益。雲南南山目前被吊銷工商執照但未註銷。
昆藥集團經核實後的情況:昆藥集團於2000年6月8日取得昆土高準字(2000)第006號《昆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批准通知書》,並於2000年6月15日與昆明市土地管理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向公司出讓了“宗地編號為M1-5-3,面積為14,240.213平方米”土地。公司已根據合同約定支付了土地出讓金並取得了該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該土地使用證顯示:“土地座落:在昆明高新區M1-5-3地塊,地類(用途):工業,終止日期:2050年6月7日,使用權面積:14240.21m2”。
以上資產權屬清晰。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査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雙方一致認可涉案土地既屬於原告所取得的土地證範圍內土地,又屬於被告所取得的土地證範圍內土地。在雙方均持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雙方對土地使用權發生爭議。因此,本案糾紛應由人民政府處理。在未經人民政府處理的情況下,本案不屬於民事訴訟受理案件的範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雲南南山企業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