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1月28日丨宏達礦業(600532.SH)公佈,近日,公司獲悉,公司存在相關訴訟事項,其主要內容如下:
訴訟各方當事人:原告為寧陽縣國有資產運營中心,被告1為淄博宏達礦業有限公司,被告2為上海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糾紛
主要事由:原告主張:2010年1月25日,因拍賣山東華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陽科技”)股權事宜,寧陽縣人民政府公示《關於“華陽科技”3100萬股股權拍賣競買人承諾條件》,該承諾條件載明“競買人應承諾上市公司註冊地在寧陽,即上市公司華陽科技原註冊地在寧陽。競買人競買後,華陽科技(600532)或者新企業名稱註冊地仍然在寧陽,未經寧陽縣人民政府同意,註冊地不得變更。”
2011年4月8日,原告與被告淄博宏達以及華陽科技股東山東華陽農藥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華陽農藥”)就華陽科技重組事宜共同簽署了《協議書》。《協議書》約定,任何情況下華陽科技註冊地需遷出寧陽時,應報請原告同意。未經原告同意擅自變更,被告淄博宏達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億元。之後,被告淄博宏達通過拍賣取得華陽科技控股股東地位,2012年12月21日華陽科技變更名稱為山東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0日,山東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了關於公司名稱及註冊地址變更的議案,將名稱變更為上海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更註冊地址為上海市寶山區高逸路112-118號5幢203室,並於2017年1月12日完成公司名稱及註冊地址的工商變更登記。
原告認為,被告淄博宏達和宏達礦業違反了協議遷出宏達礦業的註冊地,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1向原告賠償違約金人民幣1億元;2、判令被告2對上述第一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此次訴訟糾紛涉及的相關協議系公司原控股股東山東華陽農藥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及淄博宏達與寧陽縣國有資產運營中心於2011年4月簽訂的。公司變更名稱前系山東華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公司未在相關協議中籤章,不屬於合同相關方,公司正會同律師等專業人員對於此次訴訟被列為被告之一的合理性向法院取得進一步溝通;同時,公司變更註冊地址相關事項已經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公司2016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相關決策及表決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事項。公司將持續關注相關案件進展情況,並會同律師等相關專業人員積極應訴,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目前相關案件尚未正式開庭審理,暫時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及期後利潤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