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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出,经营者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研判分析价格走势,提高价格异常波动的敏锐性,增强监管的预判性、有效性、针对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其中:生产环节经营者,如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其次,流通环节经营者,如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不过,如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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