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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000909.SZ):未及时审议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 收到警示函
格隆汇 09-24 21:12

格隆汇9月24日丨数源科技(000909.SZ)公布,公司2021924日收到浙江监管下发的《关于对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8 号)

《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国经、丁毅、李兴哲、陈欣、高晓娟: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12月,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科技)孙公司景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景腾),向宁波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浩盈)提供财务资助10780元。上述资金于2021311日收回。

201912月,杭州景腾向宁波浩盈提供财务资助10780万元;202012,杭州景腾再次向宁波浩盈提供财务资助10780万元。

上述资金均于当月收回。 数源科技未及时审议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长章国经、时任总经理丁毅、财务总监李兴哲、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欣和董事会秘书高晓娟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数源科技及章国经、丁毅、李兴哲、陈欣、高晓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吿,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监管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吿,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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