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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派集团(02369.HK)及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被列为答辩人
格隆汇 08-02 18:49

格隆汇8月2日丨酷派集团(02369.HK)发布公吿,公司及其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陈敬忠先生及谢维信先生)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于2021年7月29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的呈请书中,各自被列为答辩人之一。证监会亦于呈请书中将有关期间的若干前任董事列为答辩人。

证监会于呈请书中指出(其中包括),(i)于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公司的业务或事务乃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1)(b)、(c)及(d)条所述的方式进行,及(ii)应诉董事未能以应有的合理谨慎、技能及勤勉履行彼作为公司管理层的职责。证监会已向法院提出呈请,其中包括(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2)(d)条对各答辩人发出命令,要求彼等于法院认为适当期间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任何香港上市或非上市法团(包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的董事、清盘人、或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管理人;(i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2)(e)条对各答辩人发出命令,要求答辩人赔偿公司及╱或集团所遭受的损失,数额为人民币8392万元,以及相关的利息;及(iii)在代替上文(ii)的情况下,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2)(b)及214(2)(e)条发出命令,要求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或全体答辩人提出民事诉讼或促使公司相关附属公司提出及╱或公司相关附属公司提出有关诉讼,以追回损失。

公司强调,董事会的组成于有关时期之后已发生重大变化。其他现任董事并非呈请书的答辩人。董事会目前预计呈请书不会对集团的业务营运或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正就呈请书寻求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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