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6月28日丨华讯(00833.HK)公吿,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谴责该公司;该公司执行董事林贤奇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林子泰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苏健鸿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杨宝华女士,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刘靖女士;该公司非执行董事范仲瑜先生;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丘铭剑先生;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严元浩先生;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连金水先生;及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彭广华先生;及指令上文所指董事须完成21小时包括《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在内的监管及法律议题的培训。
据悉,2018年12月20日,该公司订立并公布以下交易:(1)出售其附属公司集团予买方(出售事项),作价1亿元人民币,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及(2)主要由附属公司及担保人作出债务承诺(债务承诺),承诺在出售事项完成之日起计一年内偿还附属公司欠该公司的债务(截至2018年9月30日为1.898亿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日,该公司公布中国法院分别于2019年4月4日及5日(即完成交易前约十日)对担保人的某些资产发出冻结令。2019年7月30日,该公司公布其拒绝了买方进一步将支付出售事项款项的限期再延迟六个月至2020年1月31日的申请。买方和担保人没有向该公司支付任何协定款项。
林先生(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时任行政总裁)是主要负责该等交易的董事。他认为准予第二次延期并继续完成交易比终止该等交易或推迟成交更为符合该公司的最佳利益。所有其他相关董事均同意林先生的意见,并通过准予第二次延期及于2019年4月15日完成交易,他们当时均相信继续进行该等交易符合该公司的最佳利益。
《上市规则》规定第14.49及14A.36条规定,出售事项须在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后方可进行,不能以股东书面批准代替。第14.36及14A.35条规定,如以前作出公布的交易的条款有任何重大更改,该公司须重新遵守相关规则(包括有关刊发通函及取得股东批准的规定)。
该公司及相关董事已与联交所协定以和解方式处理对其提出的纪律行动。他们没有就各自的违规事项提出抗辩,并接受上市委员会施加的制裁及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