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格隆汇专栏:华创宏观张瑜,作者:张瑜 高拓
主要观点
一、事件:G7打地基,全球加税起?
G7就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率达成历史性协议。2021年6月5日, G7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发布公报,要点包括:
1.大力支持目前G20/OECD包容性框架下的“双支柱”努力。支柱一为应对由全球化和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支柱二为引入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率;
2.对于支柱一,就征税权分配达成共识:市场国可对全球最大、利润最厚的跨国公司利润高于10%的部分征收20%以上的所得税,并在引入新国际税收规则的同时,移除所有现行数字服务税及类似安排;
3.对于支柱二,承诺设置至少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
4.明确双支柱谈判的齐头并进至关重要,并希望在7月举行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达成协议。
“双支柱”从何而来?始于全球反避税的使命。2021年年中是G20期望就双支柱方案达成协议的时点,本次G7协议或已勾勒了最终协议的主要轮廓。
协议为何堪称历史性?统一数字税意味着百年税收基石规则的动摇,全球最低税率意味着全球40年减税浪潮的逆转——在美欧税收纷争的大幕之下,两者相互交织、互为筹码,使协议达成的政治、技术难度,有如求解各国利益“最大公约数”。
相比此前,本次协议有何变化?主体不变,仍是双支柱框架;但细节上,支柱一偏向美国,支柱二仍有余地。
接下来关注哪个时点? 7月9日-10日在威尼斯举办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是最早能达成初步协议的时点,预计剩余细节会在今年秋天确定。
二、全球最低税率的幕后:逆转全球40年减税潮的四大要素
(一)大背景:“逐底竞争”底部浮现
什么是逐底竞争?全球企业所得税率过去40年的持续显著下行。1980-2020年间,全球企业所得税平均法定税率由38.6%下降至22.6%,缩水超过40%。
横向比较,G7/欧盟企业所得税率降幅大于G20/全球,显示发达国家在逐底竞争中“跑赢”发展中国家:企业所得税率降幅更小,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吸引国际资本方面的劣势更大。
纵向看,近十年逐底竞争明显缓和,反映国际税收政策重心由税源争夺转向反避税,支柱二应运而生。
(二)大冲击:全球财政缺钱
首先,经济决定税收,疫情冲击全球经济,全球财政需要“抱团取暖”;
其次,疫情期间各国公共财政平衡状况大幅恶化,公共债务率普遍攀升,抗疫税收政策“三部曲”指向加税潮将至;
最后,发展中国家的财政空间本就相对有限,疫情冲击使其财政进一步透支,恢复财政平衡的需求更迫切,加税则顺应了这一需求。
(三)催化剂:美国带头加税
美国带头“加税”,可能已成为新一轮全球加税潮的催化剂。此前拜登提出将美国跨国公司的全球最低税率由10.5%提升至21%、并倡导国际税收公平竞争,预计可在未来15年为基建筹资1万亿美元。
如何理解“倡导国际税收公平竞争”?实质是“拉着全球加税”来保持美国企业竞争力。
美国打的算盘,各国买不买账?至少得到了部分高税率国家支持。15%或更高的全球最低税率将降低避税天堂与低税率国家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从而使高税率国家有机会在国际资本洗牌中“分一杯羹”。
(四)三保险:即便遇阻,全球最低税率仍可“强制执行”
如有国家拒不签署协议或拒不执行全球最低税率,怎么办?“所得纳入规则”、“征税不足付款规则”、“应税规则”三道“保险”将保证全球最低税率即便推行遇阻、也可“强制执行”。
三、全球最低税率的代价:国际税收百年变局和美欧数字税纷争
(一)国际税收百年变局: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20世纪20年代,为避免双重征税,国际税收建立了至今仍有效的“基石”——常设机构原则:跨国公司要在来源国长期经营,一般要设一个常设机构。但数字经济的兴起,使数字化企业不必设常设机构就可在境外赚取利润,而来源国无法对其征税。
然而,数字经济的兴起,使数字化企业不必设常设机构就可在境外赚取利润,而来源国无法对其征税。在2015年10月发布的BEPS项目15项行动计划中(BEPS 1.0),第1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对解决方案含糊其辞,为双支柱埋下伏笔。
BEPS 2.0中,支柱一要应对的,正是数字经济对传统国际税收原则的挑战和新征税权划分问题。
(二)数字税纷争的现状:欧洲备好方案,美国备好大棒
目前,以欧洲国家为首、全球多国已各自制定了“数字服务税”,呈现两大特征:一是普遍设置了一定的征税门槛,二是税率五花八门。
全球“数字税大战”为何没打起来?美国的反对至关重要:在对G7成果的评论中,耶伦就全球最低税率慷慨陈词,却只字未提“同样重要”的支柱一。
(三)数字税纷争的根源:美欧数字经济发展差距过大
为何欧洲对数字税如此积极,美国却如此忌惮?原因是欧洲数字经济发展远落后于美国。在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下,美国等国的数字化企业向欧洲国家用户和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并不能给欧洲国家带来税收利益。
(四)统一数字税的意义:欧洲对美“松口”全球最低税率的关键筹码
为何美国仍认可了G7的支柱一方案?美国的利益点固然在支柱二,但支柱一已成为欧洲对美“松口”全球最低税率(支柱二)的关键筹码。
美国对支柱一态度并非简单粗暴的“弃卒保车”,而仍是“锱铢必较”,这为全球最低税率在15%基础上进一步上调增添了谈判筹码。
本次G7谈判在支柱一上偏向美国:针对“全球最大、利润最厚的跨国公司”征税,并未单独针对数字企业——由于全球最盈利公司包括了部分欧洲企业,相当于美国在支柱一上成功拉来欧洲部分企业“垫背”。
四、全球最低税率,对中国影响几何?
(一)统一数字税影响或相对较小
支柱一对中国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小。一是以法国的既有标准为例,中国的数字化企业目前能达到其全年营收和来源国应税收入门槛的企业不多,二是中国数字化企业在国外活跃度整体不高,现阶段业务仍主要集中在国内。
(二)全球最低税率的长远影响: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的行业视角
支柱二的影响较长远,我们分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两方面,从行业视角观察:
从法定税率看,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高于G7协议15%的全球最低税率下限较多;但部分行业、地区企业适用15%或更低的优惠税率,可能受到15%及以上全球最低税率的压力,可分为<10%,10%、15%三档。
从实际税率看,我们将《中国税务年鉴2018》中的工业行业企业所得税除以利润总额,得出各工业行业2018年实际税率:采矿业、制造业整体实际税率均低于15%,其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酒、饮料、精制茶制造业、纺织业等细分行业实际税率低于10%,可能受到全球最低税率的压力。
风险提示:全球最低税率超预期,协议细节尚未确定。
报吿正文
G7就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率达成历史性协议。2021年6月5日,G7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发布公报,要点包括:
1. 大力支持目前G20/OECD包容性框架下的“双支柱”努力。支柱一为应对由全球化和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支柱二为引入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率。
2. 对于支柱一,就征税权分配达成共识:市场国可对全球最大、利润最厚的跨国公司利润高于10%的部分征收20%以上的所得税,并在引入新国际税收规则的同时,移除所有现行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es)及类似安排;
3. 对于支柱二,承诺设置至少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
4. 明确双支柱谈判的齐头并进至关重要,并希望在7月举行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达成协议。
“双支柱”从何而来?始于全球反避税的使命。金融危机后欧美国家税收收入减少,而避税导致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日益猖獗——据OECD统计,BEPS导致的全球企业所得税流失达到每年1000亿至2400亿美元,占全球企业所得税总额的4%~10%。
为此,2013年9月,G20成员国领导人一致背书,委托OECD启动BEPS项目研究;2015年10月,OECD发布了BEPS项目全部15项行动计划(也称BEPS 1.0),但在第1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中语焉不详,为双支柱埋下伏笔。
2016年,包括中国在内、由近140个经济体构成的OECD/G20包容性框架(Inclusive Framework)成立,参与BEPS项目相关议题的标准设立和内容执行。2018-2020年期间,包容性框架为应对数字经济下的税收挑战展开双支柱研究,并于2020年10月发布了双支柱报吿蓝图(也称BEPS 2.0)。
2021年年中,本就是G20期望就双支柱方案达成协议的时点,本次G7协议或已勾勒了最终协议的主要轮廓。
协议为何堪称历史性?支柱一(统一数字税)意味着百年税收基石规则的动摇,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率)意味着全球40年减税浪潮的逆转——在美欧税收纷争的大幕之下,两者相互交织、互为筹码,使协议达成的政治、技术难度,有如求解各国利益“最大公约数”。对于双支柱的理解,下文将具体展开。
相比此前,本次协议有何变化?主体不变,仍是双支柱框架;但细节上,支柱一偏向美国,支柱二仍有余地:
对于支柱一,欧盟主导的OECD提出针对全球最大的数字(互联网)跨国企业征税,而美国要求支柱一不能仅针对数字企业,而必须无差别适用于不超过100家全球大公司,最终G7协议提出支柱一范围没有单独针对数字企业,偏向美国。
对于支柱二,4月8日美国政府曾向OECD包容性框架发送文件,明确指出美国致力于改革最低税,将通过立法将最低税率提高到21%,并通过支柱二建立“强健、完善的全球最低税制度”;但5月20日,美国财政部将支持的全球最低企业税下限降至15%,G7协议对支柱二的安排体现了美国这一妥协,同时“至少15%”的措辞显示全球最低税率并未敲定,仍有向上调整的余地。
接下来关注哪个时点?本次G7协议仅是打下地基,仍有一些重要细节有待确定,尚不足以使新规则在全球推行。接下来需要获得二十国集团(G20)以及包容性框架中137个成员的支持。根据美国财长耶伦的表述,7月9日-10日在威尼斯举办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是最早能达成初步协议的时点,剩余细节会在今年秋天确定。

在OECD/G20提出的双支柱蓝图中,支柱一聚焦新征税权的分配。而支柱二聚焦于全球最低公司税率的设置,目的是解决剩余所有的BEPS问题。相比于象征意义更强的支柱一,支柱二影响范围更广、涉税规模更大,市场关注度更高,我们首先介绍。
(一)大背景:“逐底竞争”底部浮现

无论在1月的就职听证会上, 4月的芝加哥全球事务委员会演讲上,还是本次G7财长记者会上,美国财长耶伦在谈及全球最低税率时,都反复表示了要终结全球旷日持久的逐底竞争(race-to-the-bottom)。
什么是逐底竞争?全球企业所得税率过去40年的持续显著下行。据美国智库Tax Foundation,1980-2020年间,全球企业所得税平均法定税率由38.6%下降至22.6%,缩水超过40%。
横向比较,G7/欧盟企业所得税率降幅大于G20/全球,显示发达国家在逐底竞争中“跑赢”发展中国家:过去40年间,G7、欧盟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法定税率分别由 50.5%、43.8%下降至27.2%、21.5%,降幅分别达23.3、22.3个百分点,而G20、全球的降幅分别为19.3、16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降幅更小,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吸引国际资本方面的劣势更大。
纵向看,近十年逐底竞争明显缓和,反映国际税收政策重心由税源争夺转向反避税,支柱二应运而生。过去40年企业所得税平均法定税率16个百分点的降幅中,15个百分点由1980-2010年贡献,而2010年以来降幅不到1个百分点,“逐底竞争”之“底”已经浮现。究其原因,如上文所述,金融危机后欧美国家税收收入减少,而避税导致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日益猖獗,使其有意愿牵头组织,促成了OECD/G20 BEPS项目的出炉。

(二)大冲击:全球财政缺钱
全球最低税率,顾名思义G7说了不算,还要看全球各国能否拧成一股绳。疫情冲击下,全球财政前所未有的“缺钱”,为全球最低税率形成“最大公约数”增添了重要砝码。
首先,经济决定税收,疫情冲击全球经济,全球财政临危需要“抱团取暖”。BEPS 1.0即因金融危机后的全球税收收入减少而起,成功达成共识;而本次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冲击远超金融危机,赋予了BEPS 2.0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
其次,疫情期间各国公共财政平衡状况大幅恶化,公共债务率普遍攀升,抗疫税收政策“三部曲”指向加税潮将至。以OECD国家为例,2020年公共财政平衡占GDP比重较2019年平均下降7%,而公共债务率平均上升17%。根据OECD 2021年税收政策改革调查,全球抗疫税收政策普遍遵循纾困→刺激→加税的“三部曲”,部分国家已经率先走到第三步:如英国宣布将在2023年将企业所得税率从19%提升至25%,荷兰也取消了此前将企业所得税率降至21.7%的计划,仍维持25%。
最后,发展中国家的财政空间本就相对有限,疫情冲击使其财政进一步透支,恢复财政平衡的需求更迫切,加税则顺应了这一需求。以税收收入/GDP衡量的发展中国家财政空间明显小于OECD平均,而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相对于新兴市场和发达经济体更依赖企业所得税,其财政脆弱性在疫情冲击中被放大,亟需增收恢复财政平衡。




(三)催化剂:美国带头加税
底部已然浮现、冲击不期而至,尚需星星之火引燃燎原之势——美国带头“加税”,可能已成为新一轮全球加税潮的催化剂。3月31日,拜登政府在《美国制造税收法案》中指出,将主要通过提高企业所得税率为其2万亿美元基建计划筹资:将联邦企业所得税率从21%提高到28%,可在未来15年筹集1万亿美元;将美国跨国公司的全球最低税率由10.5%提升至21%、并倡导国际税收公平竞争,也可在未来15年筹集1万亿美元。
如何理解“倡导国际税收公平竞争”?实质是“拉着全球加税”来保持美国企业竞争力:此前美国主张的21%全球最低税率明显高于OECD提议的12.5%,为此,美国财长耶伦在1月的就职听证会上回答“比OECD明显更高的全球最低税率是否将降低美国跨国公司竞争力”的质询时,表述为:“在多边协议下,即便美国海外公司的税率较高,也将保持竞争力…事实上,未来美国和全球最低税率之间的差距可能会小于目前”——美国企业所得税率要提高、且和全球最低税率间的差距要缩小,耶伦实际上已经暗示了全球最低税率必须更高。
美国打的算盘,各国买不买账?至少得到了部分高税率国家支持。G7协议得出的全球最低税率为至少15%,仍保留了继续上调的空间,而此前,法、德财长曾对美国提议的21%的全球最低税率表示支持,重要原因在于法德企业所得税率比美国还高,15%或更高的全球最低税率将降低避税天堂与低税率国家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从而使高税率国家有机会在国际资本的洗牌中“分一杯羹”。

(四)三保险:即便遇阻,全球最低税率仍可“强制执行”
如果有国家拒不签署协议或拒不执行全球最低税率(如避税天堂),怎么办?耶伦在本次G7财长记者会上的回复意味深长:“我们期待和G20以及OECD框架下的诸多国家达成共识,但我必须指出,支柱二下的协议条款包含强制执行机制(enforcement mechanism),其中的“征税不足付款规则”(“undertaxed payments rule”)将对那些不遵守全球公司最低税的国家施加压力…如果你足够了解所有细节,你会明白这个协议不需要所有国家同意,它自有一套让拒不合作者参与其中的办法。”
从支柱二蓝图报吿看,耶伦的办法包括三道“保险”,确保全球最低税率即便推行遇阻、也可“强制执行”:
第一道:主要规则——“所得纳入规则”(IIR):当跨国公司海外所得的有效税率低于最低税率水平时,居住国可利用该规则对其海外所得进行课税,使其有效税率达到最低水平。比如中国一家企业到爱尔兰经营,爱尔兰的名义税率是12.5%,假设叠加了税收优惠之后的有效税率为10%、全球最低税率为15%,中国就可对该公司的海外应税收入再征收5个点的税,使其达到最低税率水平——这样一来,爱尔兰是否执行15%的全球最低税率已无足轻重。
第二道:支持规则——耶伦列举的“征税不足付款规则”(UTPR):若跨国公司海外所得的有效税率低于最低税率水平,而居住国又不对该海外所得进行补征,来源国可以对跨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征税,最终使跨国公司的综合税率不低于最低税率水平,从而不让该公司享有税收优惠。比如中国一家高科技企业A,转让了一项技术给某法国企业,若法国仅征10%的特许权使用费,A企业将税后的特许权使用费汇回中国:假设全球最低税率为15%,若A企业在中国的实际税率高于15%,自然就完成了补税;若A企业在国内享受各类税收优惠,使国内实际税率达不到15%,那么法国作为所得来源国,可以对这笔特许权使用费追加征税、使其达到15%的水平。
第三道:补丁规则——“应税规则”(STTR):针对贸易协定,对前两项规则起补充作用。规定东道国的某笔付款只有在对方协定国负担最低税的前提下,才能给予对方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
(一)国际税收百年变局: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20世纪20年代,为避免双重征税,国际税收建立了至今仍有效的“基石”——常设机构原则(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跨国公司要在来源国长期经营,一般要设一个常设机构(负责当地营销、售后等事宜),一旦跨国公司在来源国设置常设机构,就要缴纳所得税;如果未设常设机构,就不必缴纳所得税。
然而,数字经济的兴起,使数字化企业不必设常设机构就可在境外赚取利润,而来源国无法对其征税。数字经济可分为两个领域:一是“自动数字服务”:使用者不付费、但产生广吿收入,经营模式如谷歌、百度;二是“面向消费者经营”,即线上销售,经营模式如亚马逊、京东。在2015年10月发布的BEPS项目15项行动计划中(BEPS 1.0),第1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对解决方案含糊其辞,为双支柱埋下伏笔。
BEPS 2.0中,支柱一要应对的,正是数字经济对传统国际税收原则的挑战,也即两种数字经济经营模式下的新征税权划分问题。根据OECD在2020年10月发布的双支柱蓝图报吿,支柱一主要有两大要点,称为金额A(Amount A)和金额B (Amount B):
1.金额A:将大企业的利润分为常规利润和剩余利润(若按G7协议,常规利润为10%,剩余90%为剩余利润),达到一定规模门槛的企业将剩余利润的10%左右分给来源国(若按G7协议,为剩余利润的20%以上)。对于企业规模的门槛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全年营收要达到一定规模(如法国规定为7.5亿欧元),二是企业在来源国的应税收入要达到一定规模门槛(如法国标准为2500万欧元)。
2.金额B:不区分企业数字化与否,在来源国设立分销机构的跨国公司要用公式法将一部分利润“一刀切”给来源国。然而,根据国际税收的另一百年“基石”——公平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ALP),分销商留在来源国的利润率大小需要参照其业务“一户一率”谈出,而非通过公式进行“一刀切”的欠灵活安排,因此金额B此前争议较大,在G7协议中也未直接体现。
此外,针对金额A、B都无法解决的分歧,OECD还加入了争议解决机制(主要措施是强制仲裁)。
(二)数字税纷争的现状:欧洲备好方案,美国备好大棒
目前,以欧洲国家为首、全球多国已各自制定了“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es),呈现两大特征:一是普遍设置了一定的征税门槛,如法国、奥地利、意大利、土耳其、捷克和西班牙都规定,该税只对每年全球应税服务收入达到7.5亿欧元、且每年来自本国的应税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大公司征收,法国对来自本国的年应税收入的标准是2500万欧元;二是税率五花八门:如法国将税率定在3%。随后跟进的其他欧洲国家中,意大利和西班牙将税率定在3%,英国定在2%,土耳其税率最高,达到7.5%。
全球“数字税大战”为何没打起来?美国的反对至关重要,一个细节足以反映:在对G7成果的评论中,耶伦就全球最低税率慷慨陈词,却只字未提“同样重要”的支柱一。2019年7月,法国在全球率先颁布法律、准备开征数字服务税时,美国就引用“301条款”威胁对法国进口产品加征关税,迫使法国推迟数字服务税的开征,并同意等待OECD拿出各方都接受的“统一方案”(支柱一);2020年6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针对奥地利、巴西、英国等已经开征或建议开征的数字服务税的国家进行“301调查”。2021年6月,美国宣布在为期一年的“301调查”后,对英国、印度、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和土耳其六国的某些商品加征关税,但将加征关税的日期暂缓180天,以便“推进多边渠道的相关谈判”,也即为G7协议和接下来的数字税谈判备好了“大棒”。
(三)数字税纷争的根源:美欧数字经济发展差距过大
为何欧洲对数字税如此积极,美国却如此忌惮?原因是欧洲数字经济发展远落后于美国。在玛丽米克尔2018年发布的《互联网趋势报吿》中,全球排名前20名的互联网科技企业,美国有11家,中国有9家,欧洲数量为0。在2019年《福布斯》杂志排出的世界15家最大数字企业中,美国有9家,中国(包括香港地区)有3家,韩国1家,日本2家,欧洲数量同样为0。在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下,美国等国的数字化企业向欧洲国家用户和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并不能给欧洲国家带来税收利益。
(四)统一数字税的意义:欧洲对美“松口”全球最低税率的关键筹码
为何美国仍认可了G7的支柱一方案?美国的利益点固然在支柱二,但支柱一已成为欧洲对美“松口”全球最低税率(支柱二)的关键筹码。这点在耶伦答记者问中得到了证实——当被问及支柱一究竟在什么方面符合美国利益时,耶伦回答了两点:一是统一的数字税标准能为美国及全球跨国公司的运营带来确定性(一旦“数字税大战”开打,亚马逊、FACEBOOK等美国数字企业在不同国家面临“各自为政”的数字税标准),二是支柱二需要通过国会立法,敲定支柱一可以为推行支柱二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降低支柱二在美国国内立法的阻力)。
美国对支柱一态度并非简单粗暴的“弃卒保车”,而仍是“锱铢必较”,这为全球最低税率在15%基础上进一步上调增添了谈判筹码。此前美国一直试图扩大金额A的适用范围,要求支柱一不能只针对数字企业,而必须适用于全球大公司(不超过100家),理由是美国数字企业最多,仅针对数字化企业存在歧视。本次G7谈判在支柱一上偏向美国:针对“全球最大、利润最厚的跨国公司”征税,并未单独针对数字企业——由于全球最盈利公司包括了部分欧洲企业,相当于美国在支柱一上成功拉来欧洲部分企业“垫背”:美国智库Tax Foundation的研究显示,全球最盈利的100家跨国企业中,美国公司的盈利贡献占72%,位列第一,中国和欧洲均占10%,并列第二,其他地区占8%。这不仅将使欧洲在支柱一问题上有所约束,也为美国推行较15%更高的全球最低税率争取了额外筹码。



(一)统一数字税影响或相对较小
支柱一对中国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小。一是以法国的既有标准为例,中国的数字化企业目前能达到其全年营收和来源国应税收入门槛的企业不多,二是中国数字化企业在国外活跃度整体不高,现阶段业务仍主要集中在国内。
(二)全球最低税率的长远影响: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的行业视角
支柱二的影响较长远,我们分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两方面,从行业视角观察:
从法定税率看,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高于G7协议15%的全球最低税率下限较多;但部分行业、地区企业适用15%或更低的优惠税率,可能受到15%及以上全球最低税率的压力,可分为<10%,10%、15%三档:
1.<10%:小型微利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应纳税所得额经调整后,实际税率不足10%,受全球最低税率的潜在影响最大。(注:若全球最低税率仍适用支柱二蓝图报吿中规定的7.5亿欧元总收入门槛,则小型微利企业可能不受影响)
2.10%: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受全球最低税率潜在影响也较大。
3.1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若全球最低税率高于15%,这些企业也将受到影响。
从实际税率看,我们将《中国税务年鉴2018》中的工业行业企业所得税除以利润总额,得出各工业行业2018年实际税率:采矿业、制造业整体实际税率均低于15%,其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酒、饮料、精制茶制造业、纺织业等细分行业实际税率低于10%,可能受到全球最低税率的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