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6月16日丨延安必康(002411.SZ)公布,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吿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兑付原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18必康01”)本金200,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吿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8必康01”债券以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7.5%的标准计算的期内利息10,273,972.60元;
(3)请求判令被吿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8必康01”债券以上述本金、利息之和210,273,97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75%(年利率7.5%上浮3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4)请求判令被吿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吿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以上金额暂合计:210,473,972.6元);
(5)请求判令原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吿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87.24%股权的处置款项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被吿李宗松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被吿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吿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