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6月16日丨延安必康(002411.SZ)公佈,公司於2021年6月15日收到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及《應訴通知書》等材料。
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吿延安必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兑付原吿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延安必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18必康01”)本金200,000,000元;
(2)請求判令被吿延安必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吿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8必康01”債券以本金200,00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7.5%的標準計算的期內利息10,273,972.60元;
(3)請求判令被吿延安必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吿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8必康01”債券以上述本金、利息之和210,273,972.6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9.75%(年利率7.5%上浮30%)的標準計算的逾期利息;
(4)請求判令被吿延安必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吿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吿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00,000元;
(以上金額暫合計:210,473,972.6元);
(5)請求判令原吿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吿延安必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蘇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87.24%股權的處置款項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項債務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6)請求判令被吿李宗松司對上述第一、二、三、四項訴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7)請求判令被吿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吿費以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