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6月11日丨鮑斯股份(300441.SZ)公佈,公司近期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王志潮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5號)。警示函內容如下:
王志潮:
2021年4月27日,你作為寧波鮑斯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鮑斯股份)監事會主席,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鮑斯股份股票2萬股,佔鮑斯股份總股本的0.003%,交易金額22萬元。你在上述減持行為中,未按規定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吿[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誠信履行承諾,切實規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行為,依法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高度重視此事,要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學習,提升規範運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