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10 月 9日丨*ST天娛(002354.SZ)公佈,公司於2020年7月31日收到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20)遼02破申5號《民事裁定書》及(2020)遼02破2申5-1號《通知書》,法院已依法受理申請人對公司重整的申請,並指定遼寧恆信律師事務所和遼寧法大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近日,公司收到部分債權人提交的《關於督促管理人依法向法院申請對蕪湖歌斐優先債權不予確認的函》,債權人請公司督促管理人依法向法院申請對蕪湖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蕪湖歌斐”)優先債權不予確認,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督促管理人依法向法院申請對蕪湖歌斐優先債權不予確認的函》主要內容如下:
2017年2月,蕪湖歌斐成為深圳泰悦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合夥人,天神娛樂與蕪湖歌斐簽署《合夥權益回購及差額補足協議》,對蕪湖歌斐的出資與固定收益承擔回購及差額補足義務,時任天神娛樂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朱曄承擔個人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朱曄作為回購義務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其本應在天神娛樂無法履行回購義務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在2018年7月,其作為天神娛樂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天神娛樂已無力履行回購義務,其本人將要履行擔保責任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之便越權代表天神娛樂與蕪湖歌斐簽訂《股份質押合同》,將天神娛樂持有的賬面價值為22.31億元的DotC United (“DotC”)5435.5828萬股普通股質押給蕪湖歌斐,該質押擔保未履行審議程序,也未對外進行信息披露,該事項也成為天神娛樂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和受到行政處罰的主要事項之一。朱曄通過不當程序以天神娛樂鉅額財產提供質押擔保的方式,使自身的保證責任順位後移,利用擔保清償順序規避了自身應承擔的擔保責任,給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其他債權人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17條規定:“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於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蕪湖歌斐作為專業的投資機構,對上市公司質押DotC需履行的程序充分了解,仍然簽署《質押合同》,顯然不是善意的債權人,因此,此《質押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
現蕪湖歌斐以優先債權的性質申報其債權,其申報基礎為應被認定為無效的《質押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9〕3號)的規定,管理人認為債權人據以申報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錯誤,應當依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後,重新確定債權。請天神娛樂將該告知函公開披露,督促管理人依法向法院申請對蕪湖歌斐優先債權不予確認,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