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5月7日丨豫金剛石(300064.SZ)公佈,公司於2020年5月7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的《關於對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當事人:
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鄭州市新材料產業園區科學大道111號;
郭留希,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永奇,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劉國炎,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張超偉,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
經查明,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豫金剛石”)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披露不準確
2020年1月18日,豫金剛石披露《2019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19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為6,743.80萬元至9,634.00萬元。2月29日,豫金剛石披露《2019年度業績快報》,預計2019年度淨利潤為8,040.34萬元。4月3日,豫金剛石披露《2019年度業績預告及業績快報修正公告》,將2019年度預計淨利潤修正為虧損515,149.70萬元。豫金剛石《2019年度業績預告》披露的淨利潤預計區間範圍、《2019年度業績快報》披露的預計淨利潤與《2019年度業績預告及業績快報修正公告》披露的修正後淨利潤相比,盈虧性質發生變化,存在重大差異且未及時修正,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並引起公共媒體較多負面報道。
2、違規對外提供財務資助
2018年4月11日,豫金剛石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使用閒置募集資金不超過4億元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相關款項於2019年4月11日、12日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户。2018年12月22日,豫金剛石披露《關於變更部分募集資金用途並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公告》(以下簡稱“永久補流公告”),擬將8.10億元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為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並承諾此前12個月內未對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對象提供財務資助。豫金剛石《2018年年度報告》顯示,豫金剛石向深圳市金利福鑽石有限公司提供借款8,000萬元,期限為2018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豫金剛石於2019年11月11日披露的對我所關注函回覆公告顯示,截至公告日已收回上述借款。豫金剛石在使用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期間對外提供財務資助,對外提供財務資助後的十二個月內將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為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相關財務資助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且豫金剛石在永久補流公告中披露過去12個月內未對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對象提供財務資助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
豫金剛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11.3.4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7.1.3條、第7.1.7條、第7.1.8條的規定。
豫金剛石董事長郭留希、總經理劉永奇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豫金剛石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豫金剛石財務總監劉國炎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豫金剛石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豫金剛石時任財務總監張超偉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豫金剛石上述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的第16.2條、第16.3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第六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1)對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2)對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郭留希、總經理劉永奇、財務總監劉國炎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3)對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張超偉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劉永奇、劉國炎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複核。
對於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