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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五豐(600975.SH)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 涉長沙瑞健公司仍拖欠貨款2607.07萬元
格隆匯 04-03 18:21

格隆匯4月3日丨新五豐(600975.SH)公佈,公司於2020年4月2日收到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20)湘0105民2035號】。

原告為湖南新五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為長沙市瑞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事實與理由:

原告在與被告長沙市瑞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長沙瑞健公司”)原料貿易業務往來中,因被告長沙瑞健公司未按約定足額支付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討和對帳後,雙方簽訂了《往來款還款協議》和《往來款還款補充協議》,在協議中,雙方明確約定了還款時間和計劃。

為保證往來款安全,原告與被告蔡茂、王凡、黃勇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在《股權質押合同》中,前述三被告表示願為被告長沙瑞健公司對原告欠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將其在被告長沙瑞健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原告,並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

協議簽訂後,被告長沙瑞健公司償還了部分款項。經原告與被告長沙瑞健公司再次對帳確認,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長沙瑞健公司仍拖欠貨款2607.07萬元。

被告長沙瑞健公司未按協議履行付款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8條之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長沙瑞健公司支付全部貨款,被告蔡茂、王凡、黃勇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被告長沙瑞健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被告蔡茂、王凡、黃勇以其在被告長沙瑞健公司的全部股權為被告長沙瑞健公司的上述債務提供質押擔保並辦理了質押登記,原告對該股權的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長沙市瑞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貨款本金2607.07萬元,並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起訴之日起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至款項全部付清之日止)。

2請求判令被告蔡茂、王凡、黃勇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3、請求判令原告對被告蔡茂持有的被告長沙市瑞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權的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4、請求判令原告對被告王凡持有的被告長沙市瑞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權的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5、請求判令原告對被告黃勇持有的被告長沙市瑞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權的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6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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