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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步森(002569.SZ)同意一次性償還德清縣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3000萬元
格隆匯 12-15 16:27

格隆匯12月15日丨*ST步森(002569.SZ)公佈,公司於2019年12月13日與德清縣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有限公司簽署《執行和解協議書》,就前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公司同意一次性償還德清縣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有限公司3000萬元,該款前期作為保證金已繳至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此次執行和解協議簽訂不會對公司經營及現金流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在2018年度報告中根據湖州中院的判決結果對此次訴訟計提預計負債5074萬元,此次和解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以會計師事務所給出的最終意見為準。

後續公司將依法對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追償。

《執行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甲方為德清縣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有限公司,乙方為浙江步森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訴乙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了(2019)浙民終298號判決書,判決生效後,甲方已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乙雙方在誠實信用、公平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在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以(2018)浙05民初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為基礎協商處理本案賠償事宜。

二、乙方同意一次性償還甲方3000萬元,該款乙方以已繳至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保證金進行還款,並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後三天內由法院直接支付給甲方,甲方放棄向乙方追究其他全部賠償責任。

三、在甲方收到法院支付的人民幣3000萬元後,由甲方向執行法院提交撤回對乙方的執行申請,並承諾不再申請由法院予以執行,請求法院解除對乙方財產的查封。

四、自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後,乙方有權對所支付的債權金額向主債務人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五、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蓋章後生效,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向執行法院提供一份,各份之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自本協議簽訂並履行完畢後,雙方無其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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