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1月26日丨新潮能源(600777.SH)公佈,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浙江犇寶”)於2019年11月25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1574號。
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浙江犇寶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上訴理由:1.一審判決對浙江犇寶提起本案訴訟所依據的合同條款援引錯誤;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3.《關於長沙澤洺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夥協議書之補充協議》第2.2條未違反公平、自願、風險共擔的原則,也不會損害長沙澤洺外部債權人的利益,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4.實踐中大量存在類似以退夥為退出途徑的投資案例,若司法實踐中予以否定,將影響市場主體預期,甚至鼓勵不誠信行為。
二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5日針對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1574號。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3.12萬元,由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公司已對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資本金1.7億元在2018年計提了減值準備,本次判決不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