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6月20日丨安居寶(300155.SZ)公吿,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廣東安居寶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波、吳若順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63號、以下簡稱"決定書"】。現將有關情況公吿如下:
廣東安居寶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波、吳若順:
經查,廣東安居寶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居寶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2024年1月30日,安居寶披露《2023年度業績預吿》,預計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歸母淨利潤)為-1,950萬元至-1,300萬元;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扣非淨利潤)-2,350萬元至-1,700萬元。4月17日公司公吿了《2023年度業績預吿修正公吿》。4月23日,安居寶發佈2023年年度報吿,披露2023年度經審計歸母淨利潤為-3,918.47萬元,扣非淨利潤為-4,512.58萬元。
安居寶業績預吿與年度報吿中披露的相關數據相比差異較大,信息披露不準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安居寶董事長、總經理張波,財務總監、董事會祕書吳若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廣東安居寶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波、吳若順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你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吿、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