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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宝(300155.SZ):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格隆汇 06-20 15:48

格隆汇6月20日丨安居宝(300155.SZ)公吿,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波、吴若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吿如下: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波、吴若顺:

经查,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宝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4年1月30日,安居宝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吿》,预计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950万元至-1,300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2,350万元至-1,700万元。4月17日公司公吿了《2023年度业绩预吿修正公吿》。4月23日,安居宝发布2023年年度报吿,披露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3,918.47万元,扣非净利润为-4,512.58万元。

安居宝业绩预吿与年度报吿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居宝董事长、总经理张波,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吴若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波、吴若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吿、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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