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5月17日丨*ST廣珠(600382.SH)公佈,近日,公司關注到有媒體發佈涉及公司“*ST廣珠卻打着‘共同投資’的幌子,做着‘放高利貸’的生意”等不實報道。該報道內容歪曲事實、嚴重失實。為了避免誤導投資者,保護投資者利益,現針對該報道澄清如下:
1.公司子公司廣東明珠集團置地有限公司、廣東明珠集團廣州閥門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子公司”)參與合作的六個共同合作投資項目所簽訂的合作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是合作各方當時合作意願的真實表達,合同真實有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對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六個共同合作投資項目已全部到期,公司子公司正在積極採取措施追收投資本金及利潤分配款。部分項目合作方已制定相關還款計劃,並積極推進落實還款計劃執行。對於不能達成協商和解的合作方,公司子公司已依法採取法律訴訟手段追收,全力維護上市公司權益。
截至澄清公吿發布之日,六個共同合作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如下:
(1)“弘和帝璟”項目採用以資抵債方式解決相關債務,詳見公司於2021年3月29日披露的《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共同合作投資“弘和帝璟”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進展公吿》(公吿編號:臨2021-004);
(2)“怡景花園”項目採用部分債務以資抵債方式、部分債務簽署債務和解協議方式解決相關債務,詳見公司於2022年2月25日披露的《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共同合作投資“怡景花園”房地產開發項目簽署債務和解協議的進展公吿》(公吿編號:臨2022-033);
(3)“聯康城”項目採用以資抵債結合分期還款方式解決相關債務,詳見公司於2022年4月8日披露的《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共同合作投資“聯康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抵債進展公吿》(公吿編號:臨2022-051);
(4)剩餘三個項目協商不成採用訴訟手段解決,“經典名城”項目一審已經判決,人民法院認可相關共同合作投資協議合法有效,要求相關被吿方承擔還款付息責任,詳見公司於2022年4月2日披露的《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訴訟進展暨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吿》(公吿編號:臨2022-050);“鴻貴園”項目、“泰寧華府”項目正處於一審階段,尚未判決,詳見公司分別於2022年4月16日、2022年5月10日披露的《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訴訟進展的公吿》(公吿編號:臨2022-054)、《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訴訟進展的公吿》(公吿編號:臨2022-069)。針對上述訴訟案件,公司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綜上,六個共同合作投資項目發生的借款均屬於財務資助,六個共同合作投資項目的利潤分配款約定未違反項目履約期間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借款利息最高額的限制,且子公司用於投資的資金均是自有資金,公司及子公司也未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放款,因此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該報道中所述“放高利貸”的情形。
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於2021年12月30日完成了置入資產的交割,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直接佔用資金本息1,397,477,103.6元已全部償還完畢,其中衝抵“怡景花園”項目合作方佳旺房地產欠付公司子公司的本息合計172,077,234.10元,衝抵“聯康城”項目合作方祺盛實業欠付公司子公司的本息合計166,421,200元。即六個共同合作投資項目中,有存在資金佔用問題的,已經整改完畢,詳見公司於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2020年度審計報吿無法表示意見涉及事項影響已消除的公吿》(公吿編號:臨2022-058)及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關於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審計報吿無法表示意見涉及事項影響已消除的專項説明審核報吿》(利安達專字【2022】第2099號),不存在該報道所述“如今,對於這三起訴訟案件,法院尚未最終判決,如果涉訴被吿可提供*ST廣珠存在資金佔用或虛增利潤的事實證據,上市公司可能會面臨直接退市的風險。”的情形。
2.針對該報道中提及的關聯方相關事項,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關聯交易等事項,公司與該報道中的“佳旺房地產、祺盛實業、正和房地產、祺盛實業最終受益人黃浪濤、佳旺房地產實控人鍾聰芳及其“疑似親屬”鍾聰雲”均不存在關聯關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3.該報道內容與事實完全不符,嚴重誤導投資者。公司保留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