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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科院(300215.SZ):收到江蘇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格隆匯 03-20 17:18

格隆匯3月20日丨電科院(300215.SZ)公佈,公司於2022年3月1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蘇州電器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2]22號),現將具體情況公吿如下:

一、《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蘇州電器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一是收入確認不規範。你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上半年度部分收入按照實際收款時點確認收入、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存在跨期確認收入的問題。上述事項導致你公司2019年年報、2020年年報、2021年半年報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

二是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修訂未履行審議程序。你公司2012年對《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進行修訂並長期執行,上述制度未經董事會審議,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夯實財務核算基礎工作,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完善並準確披露收入確認政策,確保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範性,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吿。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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