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2月30日丨天鐵股份(300587.SZ)公佈,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浙江天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148號)。警示函的內容如下:
(一)存在實際控制人資金佔用事項
2019年1月、6月和2020年3月,子公司浙江秦烽橡膠貿易有限公司以預付採購款的名義對外支付1650萬元,款項最終被實際控制人佔用,上述款項分別於2020年6月30日和2021年4-6月收回。公司未對上述事項履行相應決策程序,未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關聯交易未審議並披露
2020年,公司與關聯方河南博創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發生交易及往來,金額為1064.84萬元。公司未對上述事項履行相應決策程序,未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與參股公司共同借款事項未披露
2021年5月17日和5月28日,公司參股公司河南天基輪胎有限公司與浙江天和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兩份《擔保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65日,借款金額分別為3100萬元和1400萬元,公司為共同借款人。公司未在2021年半年報中披露上述事項。
(四)公司治理、財務管理、內部控制不規範
2018年至2021年期間,你公司存在以下公司治理、財務管理問題:存在未按規定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製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情況;存在超過公司《資金管理制度》限額預支大額差旅費並超期歸還情況,備用金制度執行不嚴;通過天台宏發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劃轉大額資金,款項於當日收回,財務賬面未作記錄。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條、第四十一條,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七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董事長許吉錠、總經理許孔斌、財務總監鄭雙蓮和董事會祕書範薇薇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許吉錠、許孔斌、鄭雙蓮和範薇薇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組織公司完善內部控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並嚴格執行,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吿,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和相關人員高度重視上述提出的問題,將按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公司及相關人員將以此為鑑,認真吸取經驗教訓,堅決杜絕上述事項再次發生;切實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牢固樹立規範意識,不斷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進一步強化健全公司治理,更好地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