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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碳市場擴容在即,對相關行業影響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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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 靜觀金融,作者: 張靜靜、宋進朝

摘要

全國碳市場擴容在即,明年有望納入更多行業。日前,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長賴曉明表示,現已有計劃在明年將有色冶煉和建材行業納入全國碳市場中,並且接下來要引入投資機構進入全國碳市場。這意味着全國碳市場的擴容啟動在即,未來更多主體有望參與全國碳市場交易,預計將對部分行業經營帶來一定影響。

我國為什麼優先選擇實施碳交易制度?碳減排機制主要分為碳交易與碳税兩種,我國選擇了將碳交易作為減排的主要手段,迄今為止尚未將碳税作為獨立税種開徵。主要原因有四點:1)數量型政策工具更易服務於“雙碳目標”的實現。2)碳交易能夠更有效地提升資源配置效率。3)碳交易制度可以為減排帶來正向激勵。4)設定合理的碳税税率比較困難。

海外市場建設中的經驗和啟示。首先,碳配額過量是海外碳市場發展初期普遍存在的問題。其次,碳市場覆蓋行業範圍逐步擴大,高碳排放行業依次納入。再次,機構投資者的加入活躍了交易市場,為碳市場提供了便利和流動性。最後,碳交易體系對支持區域低碳經濟發展能夠起到積極作用。

我國碳市場在發展過程中經歷了從地方試點到全國推廣的過程,目前全國碳市場存在交易活躍度不夠、流動性不足等問題。主要原因有四點:1)參與主體單一;2)企業缺乏足夠的碳交易經驗;3)碳配額免費分配比例偏高;4)缺乏投機性需求補充流動性。

未來全國碳市場可能會出現哪些變化?有何影響?1)參與碳交易的主體擴容,將更多高碳排放行業納入全國碳市場。假設明年將鋼鐵、水泥和電解鋁三個行業納入全國碳市場,經過測算,在相同場景下,水泥行業上市公司歸母淨利潤影響受影響更為明顯,主要原因是水泥行業上市公司的碳排放強度更大。2)引入機構投資者參與全國碳市場交易,豐富碳金融品種。未來將引入做市商制度,積極推進非控排企業入市交易,吸引機構投資者進入全國碳市場。明年碳期貨將是重要的發力方向。3)碳配額獲取方式或由全部免費轉變為部分有償。一方面可以起到促進碳減排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補充政府的公共財政收入。4)建立多部門協同監管的多元化長效監管機制,完善市場監管體系。未來或將證監會系統、税務部門等共同納入碳市場的監管,通過建立多部門協同監管的多元化長效監管機制來完善監管體系。

一、全國碳市場擴容在即,明年有望納入更多行業

11月30日,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長賴曉明在2021第五屆全球科技創新大會暨全球綠色數智發展論壇上表示,積極推進非控排企業入市交易,這已列入主管部門的工作進程中,接下來要引入投資機構進入全國碳市場。同時,積極推進行業覆蓋範圍的擴大,明年可能還會增加2到3個行業,爭取在“十四五”期間把所有八大控排行業都納入全國碳市場。此外,還要加強碳產品創新,積極研究和推進碳衍生品交易。12月5日,在廣州舉辦的國際金融論壇(IFF)第18屆全球年會上,賴曉明董事長指出,現已有計劃在明年將有色冶煉和建材行業納入全國碳市場中。這意味着全國碳市場的擴容啟動在即,未來更多控排和非控排企業都有望參與全國碳市場交易。

此前在10月26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於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第一個履約週期碳排放配額清繳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地的生態環境廳(局)要督促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儘早完成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週期配額清繳,確保2021年12月15日17點前本行政區域95%的重點排放單位完成履約,12月31日17點前全部重點排放單位完成履約。

隨着履約期的臨近,上海、海南等省份已完成第一個履約週期的配額核定及發放工作,全國碳市場交易近期也開始升温。10月、11月和12月(截至12月3日),全國碳市場日均成交量分別為16萬噸、105萬噸和272萬噸。碳配額價格也止跌企穩,目前在43元左右窄幅波動。但總體看,自7月16日開市以來,全國碳市場始終存在着交易活躍度不夠、流動性不足等問題,制約着碳市場在定價及減排方面作用的發揮。明年隨着碳市場擴容,更多高碳排放行業將納入全國碳市場交易,機構投資者未來也有望參與全國碳市場交易,預計將對部分行業經營帶來一定影響。

二、碳交易與碳税孰優孰劣?我國為什麼優先選擇實施碳交易制度?

在分析碳市場擴容及配套改革措施對有關行業影響之前,我們首先需要釐清為什麼我國在碳減排制度方面優先選擇了碳交易,這一制度究竟有何利弊?這對於我們理解全國碳市場開市以來存在問題及原因,判斷未來減排制度可能的改革方向,以及分析對相關行業影響均具有重要意義。

在實踐中,碳減排機制主要分為碳交易與碳税兩種,我國選擇了將碳交易作為減排的主要手段,迄今為止尚未將碳税作為獨立税種開徵,但關於兩者孰優孰劣的爭議一直存在。據世界銀行報吿,2021年世界各國中已實施64項碳定價政策,覆蓋全球21%以上的温室氣體排放,較上年的15.1%有了顯著增長。據統計,其中採用的碳交易的國家或地區有29個,主要包括歐盟、美國加州、韓國等;徵收碳税的國家或地區有35個,代表性國家有北歐的丹麥、芬蘭、挪威、瑞典等。

   (一)碳交易原理及效應

1、碳交易通過明確碳排放權,以市場交易機制實現減排目的

碳交易指對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碳配額、核證減排量(CER)均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交易的原生品。碳交易以科斯定理為基礎,明確碳排放權,通過自由市場機制撮合碳排放權買賣雙方交易,以低成本實現碳減排目標。如圖3所示,MAC1、MAC2曲線分別表示企業1和企業2的邊際減排成本。若政府分配給每個企業E*的碳排放權,且對企業碳排放量超過E*的部分每單位收取C*的費用。在E*碳排放量的基礎上,企業1會將剩餘的(E*-E1)個單位的碳排放量,以高於其邊際減排成本的價格出售自己的碳排放權;企業2仍需要(E2-E*)個單位的碳排放量,會以低於其邊際減排成本的價格在市場上購買相應量的碳排放權。

2、碳交易可以發現碳減排成本及碳價,倒逼企業綠色轉型,但可能導致碳減排成本的轉嫁及投資轉移等問題

碳交易的實施一方面有助於發現減排成本及未來碳價、推進企業減排科技創新和行業綠色轉型,但另一方面碳交易也會增加納管主體的成本,可能增加下游企業和消費者的負擔,致使企業污染轉移。

(1)碳交易的正面效應包括:碳排放權市場每日交易價可以體現出最新的減排單位成本,具備減排成本的發現功能,增加了碳配額期貨、期權交易的碳市場還具備了未來碳價的發現功能;碳交易的壓力也會倒逼企業減排科技創新、產業投資和行業綠色轉型。

(2)碳交易的負面效應包括:首先碳價的出現增加了納管主體成本,降低了納管主體商品的市場競爭力,不利於納管主體與未納管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其次由碳價造成的成本增加可能被轉嫁給下游企業和終端消費者。最後,碳交易機制具有很強的地域性,當碳交易市場機制沒有在全球全覆蓋時,投資很可能從“碳價約束地”向“碳價未約束地”轉移。

   (二)碳税原理及效應

1、碳税通過填補碳排放私人和社會成本之間的缺口以減少碳排放的負外部性

碳税指對排放的二氧化碳氣體徵税,政府通過填補碳排放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之間的缺口,以達到減少二氧化碳排放負外部性的目的。碳税是庇古税的一種典型應用,即對污染環境者徵税以增加其私人邊際成本,將私人部門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最終使得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相等。如圖4所示,MAC曲線表示企業降低碳排放所需的邊際減排成本,曲線向右下方傾斜,碳税税率T越高則碳排放量E越低。當政府將碳税税率從T1提高到T2,則企業最優碳排放量可以由E1減少至E2。

2、碳税在推動企業碳減排技術應用的同時可能也會出現税負轉嫁的情況

開徵碳税推動減排技術應用也增加了消費者負擔。一方面,碳税可以推動碳減排技術應用,催生一批新興產業,提升就業率,促進高質量低碳發展。另一方面,政府採取碳税機制時,提高了企業的生產成本,企業可能通過提高單位產品價格將部分碳税轉移給消費者,也可能通過降低勞動者報酬減少勞動者收入。

   (三)碳交易和碳税的適用範圍及優缺點

碳税和碳交易均屬於限制碳減排的經濟手段,都能夠通過降低社會總成本以實現碳減排的總體目標。但兩者在實現碳減排的路徑上存在差別,碳税是通過價格調控的方式來實現減排目標,而碳交易則是通過配額這一數量調控工具影響價格進而達到減排目的。具體來看,兩者適用範圍和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四)我國為什麼優先選擇實施碳交易制度?

我國目前主要採用碳排放權交易的碳定價機制,並沒有將碳税作為一個獨立税種開徵,但在消費税和環境保護税税目中體現了對環境污染物的限制。2011年7月,國家發改委頒佈《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通知》,標誌着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建立拉開序幕,隨後,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深圳7個交易試點相繼設立。試點地區取得的積極進展為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積累了經驗。我們認為,我國優先發展碳交易制度主要有以下考量:

1)數量型政策工具更易服務於“雙碳目標”的實現。我國明確提出2030年實現碳達峯,2060年實現碳中和的“30-60”目標。雖然目前並未明確碳達峯的總量目標,但碳交易作為數量型政策工具,對雙碳目標實現進程和節奏的掌控力度更強。2)碳交易能夠更有效地提升資源配置效率。碳交易比碳税更易金融化,能夠吸引非控排企業(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參與市場交易,活躍市場流動性,更好地發現碳減排成本及碳價,從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3)碳交易制度可以為減排帶來正向激勵。相較碳税,碳交易可以為企業的節能減排帶來正向的市場激勵,企業通過採用先進的節能減排技術,在降低自身碳排放的同時可以在碳市場出售富餘的碳配額獲益,能夠起到激勵企業進行節能減排技術創新和綠色投資的作用。4)設定合理的碳税税率比較困難。碳税的主要目的是儘可能消除個體與社會邊際成本差異,但究竟税率設定在什麼水平比較合理存在困難和爭議,如果設定過高的税率甚至還有可能削弱企業競爭力甚至阻礙產業的發展。此外,加上我國2011年以來已經積累了豐富的試點經驗,當下碳交易制度在我國減排體系中會佔據更高的戰略地位。

三、海外碳市場發展歷程中有哪些經驗值得我們借鑑?

在試點初期由於碳交易制度的不完善,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問題。海外碳市場在建設及發展初期,也出現了諸多問題,其中一些解決方案和做法,或代表了未來我國在碳市場建設中的改革方向。

   (一)海外碳市場發展歷程

目前,全球範圍以及湧現出一批碳交易體系,主要包括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ETS)、新西蘭碳交易體系(NZ-ETS)、澳大利亞碳定價體系(ACPM)、日本東京都總量控制和交易計劃(Tokyo-CAT)、美國區域温室氣體減排行動 (RGGI)、美國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計劃(CCAT)。

碳交易體系成立之初碳價低迷的情況較為常見,很大原因在於配額供給過剩,這主要與碳配額分配方式有關。以歐盟為例,歐盟碳市場第一階段免費配額髮放比例95%,碳配額嚴重過剩且無法存儲,第一階段末碳價幾乎為零。第二階段免費配額髮放比例削減至90%,然而受金融危機影響,全球經濟衰退,對工業、商業活動的需求減少,導致所需的碳配額減少、交易體系配額盈餘,碳價持續低迷,企業減排的積極性也較低。2019年,歐盟碳市場引入市場穩定儲備機制(MSR),去除12%的過剩配額,將其納入市場穩定儲備中,碳市場逐步完善。

   (二)海外碳市場建設中有哪些經驗和啟示

碳配額過量是海外碳市場發展初期普遍存在的問題。如歐盟碳市場第一、二期的減排效果差強人意,主要原因在於配額過量,第一期設定的總量超過了實際排放,超出的配額約為111Mt,第二期未使用的配額預計高達1400Mt。RGGI由於配額總量過度,拍賣的配額量和價格都大受影響,第一履約期成功拍賣的配額數量約佔供拍賣配額量的78%。此外,如果免費配額佔比過高,也會削弱碳市場的定價機制。因此,在設計碳配額的總量機制時,應充分考慮數量多寡以及如何分配的問題。

碳市場覆蓋行業範圍逐步擴大,高碳排放行業依次納入。EU-ETS分三階段實施,覆蓋行業逐步擴大,第二階段在前一期基礎上增加了航空部門,在第三階段覆蓋行業包括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石油加工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製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非金屬礦物製造業、造紙和紙製品業、航空運輸業八個行業。當前我國全國碳交易市場還覆蓋行業還不夠全面,僅納入了電力部門。

機構投資者的加入活躍了交易市場,為碳市場提供了便利和流動性。歐盟碳市場的參與主體不僅包括控排企業,還包括大量機構投資者。如金融服務機構,主要是提供碳市場諮詢、研究和經紀等服務,金融投機商包括專門進行期貨和能源商品交易的交易公司或經紀公司,甚至包括國際投資銀行。目前歐盟碳市場約有250家投資基金積極參與,金融部門對排放交易的興趣也在增加,投資公司和信貸機構購買的拍賣配額份額從 2018 年的 37.3% 增加到 2020 年的 43.7%[1]

碳交易體系對支持區域低碳經濟發展能夠起到積極作用。根據RGGI官方報吿,第一個履約期期間,投資直接使290萬家庭和7400家企業受益,為8.4萬低收人家庭提供了0.69億美元的信貸支持,並給2400名工人提供了清潔能源工作培訓。歐盟成員國、英國和歐洲經濟區國家2012-2020年拍賣收益超過570億歐元,2019年拍賣收益超過141億歐元,其中有77%用於氣候和能源目的。

四、我國碳市場發展歷程、存在問題及原因剖析

從海外經驗可以看出,碳交易制度的完善並非一蹴而就,需要有一個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和調整的過程。我國的碳排放市場建設也經歷了大致兩個階段:第一階段(2011年-2021年6月)為地方試點階段,分別在深圳、上海、北京、廣東、天津、湖北、重慶和福建八個省市進行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第二階段(2021年7月至今)為全國運行階段,這一時期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啟動。

   (一)我國碳市場發展歷程

1、地方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積累了寶貴經驗

1)碳交易試點體系

2011年3月16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公佈,明確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2011年10月29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發出《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等七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2013年年底,深圳、北京、天津、上海、廣東等地相繼開展了碳排放權試點交易,2014年4月湖北試點交易啟動,6月重慶試點交易啟動,2016年9月福建試點交易啟動。

2)試點地區運行情況

在試點期間,從碳交易量來看,2013-2021年6月,我國共完成碳交易總量24130.91萬噸,其中市場於2017年達到交易峯值4900.31萬噸。在我國碳交易市場交易總額方面,自試點以來我國碳交易市場交易總額約為58.66億元。在交易額變化趨勢上,2013-2020年間,我國碳交易市場碳交易額呈現增長趨勢,截至2021年6月,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試點的碳市場累計配額成交量4.8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累計成交額約為114億元。

各試點碳交易市場情況:1)湖北省和廣東省交易規模較大。湖北、廣東擁有一定規模的高耗能工業體系而納入較多的排放廠商,交易量最大,分別為7827.6萬噸和7755.1萬噸,交易總額也列位一二。2)北京市碳強度降幅顯著。北京有效利用市場機制推動了節能減排,“十三五”期間北京市碳強度下降幅度超過23%,超額完成“十三五”規劃目標,成為全國碳強度最低的省級地區。

2、全國碳交易市場開市後總體運行平穩

自2021年7月16日開市至12月3日,全國碳市場運營已超過90個交易日。今年是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週期,首批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共計2225家。其中,已經在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户並交易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試點地區交易,未納入的重點排放單位,仍繼續參與試點地區交易。

1)首個履約週期參與主體均為發電企業。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頒佈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抵消機制、參與門檻、配額分配方法、註冊登記系統和處罰規則等細則;同期生態環境部還頒佈了《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初步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的均為電力行業,2225家發電企業被列入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量超過40億噸二氧化碳。第一個履約週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

2)碳價先揚後抑,目前趨於平穩。碳排放配額初始開盤價為48元/噸,開市以來,在最初的十幾個交易日中CEA價格一路上揚,盤中最高價曾一度達到61.07元/噸,之後伴隨成交量的回落,價格也開始震盪下行。截至12月3日,最低收盤價僅為41.84元/噸,日均收盤價格為46.47元/噸。

3)全國碳市場開市後成交逐步走弱,臨近履約期開始回暖。全國碳市場開市初期,成交量高開低走,日均成交量從100萬噸以上逐漸回落至20萬噸以下的規模。進入四季度,履約期臨近,總體成交量才開始回暖。成交金額變化趨勢與成交量類似。截至12月3日,全國碳市場累計成交量達到5137.7萬噸,日均成交量為54.7萬噸;累計成交額達到22.0億元,日均成交金額為2336.4萬元。單日最高成交量和金額出現在9月30日,分別達到847.4萬噸和3.5億元,主因是發電行業碳配額核定工作即將完成,在部分企業更加明確自身配額盈缺情況後,引發全國碳市場交易放量。

   (二)我國碳市場建設中存在交易活躍度不夠、流動性不足等問題

全國碳市場開市交易以來,總體運行平穩有序,但始終存在着交易活躍度偏低,流動不足等問題。據有關媒體報道,就企業參與狀況而言,10月以來參與碳交易的企業數較此前上漲約25%,但整體比例仍不高,目前約120家電力企業參與碳交易,佔比僅有6%,多數電力企業入市交易的態度仍相對謹慎[2]。12月3日收盤,我國碳配額價格僅為42.94元/噸二氧化碳當量,而歐盟已達到78.23歐元/噸二氧化碳當量,且碳配額價格還在不斷創下新高。其中影響因素較為複雜,既與近年來歐洲氣候能源政策實施下,碳配額供給收緊有關,又和11月1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 26 次締約方大會批准建立全球碳市場框架規則,提振碳價上漲預期有關。此外,歐盟碳價上漲還受到今年冬天歐洲氣温偏低、天然氣供應緊張等因素影響。而我國碳市場開市至今活躍度不足,我們認為主要由以下四方面原因造成:

1)參與主體單一。目前全國碳市場參與主體較為單一,納入重點控排名單的2225家企業全部屬於發電行業,同質化程度較高,這意味着不同企業買賣意願的同向性程度也比較高,碳交易要麼擁堵要麼空虛,很難形成穩定而持續的成交量。2)企業缺乏足夠的碳交易經驗。本次納入交易的發電企業,大多數沒有參與過地方試點的交易,對碳交易有關流程、交易規則等方面的理解還有所欠缺,許多企業仍持觀望態度,參與碳市場交易的主觀意願還有待提高。3)碳配額免費分配比例偏高。《實施方案》中提到,對 2019-2020 年配額實行全部免費分配,並採用基準法核算重點排放單位所擁有機組的配額量。免費分配比例較高意味着部分配額充裕的企業或缺乏足夠意願參與碳市場交易。4)缺乏投機性需求補充流動性。目前碳交易市場大量的交易都是實質性的需求交易,並沒有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參與,缺乏投機性交易來補充市場的流動性。

此外,企業通常根據自身對碳市場的判斷來決定是否買賣配額,如果長期看漲碳價,很可能會出現配額惜售現象,導致市場流動性不足。

五、未來全國碳市場可能會出現哪些變化?有何影響?

鑑於目前全國碳市場存在的問題,結合海外碳市場建設和發展經驗。我們認為,我國碳市場未來有望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改革:

   (一)參與碳交易的主體擴容,將更多高碳排放行業納入全國碳市場

從我國分行業碳排放量佔比來看,除應納入全國碳排放市場的電力行業(35%)之外,鋼鐵(15.40%)、水泥(10.71%)、石油化工(5.29%)等工業部門碳排放量也佔據較大份額。基於實現“雙碳目標”及活躍碳交易市場的考量,未來更多高碳排放行業納入全國碳市場。關於具體哪些行業可能納入全國碳市場交易,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司長李高曾表示,鋼鐵行業“十四五”期間將盡早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總經理劉傑也曾表示,明年將陸續把電解鋁、水泥這些高排放行業納入碳排放市場。此前,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賴曉明董事長指出,現已有計劃在明年將有色冶煉和建材行業納入全國碳市場中。

在碳市場擴容後,如何量化對新納入行業經營業績的影響比較困難,主要原因有以下兩點:

1)納入門檻。納入門檻的高低會影響相關行業進入全國碳市場的企業數量及規模。根據《實施方案》,納入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是根據發電行業(含其他行業自備電廠)2013-2019 年任一年排放達到 2.6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 1 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碳排放核查結果,篩選而確定的。但這一納入門檻是否適用於其他行業目前尚不明確。例如對石化行業而言,如果按照這一標準劃分,預計將有2300家石化企業將會被納入全國碳市場[3]

2)碳配額的分配方法。不同的碳配額分配方法和分配量會影響到企業的減排成本。根據《實施方案》,對 2019-2020 年配額實行全部免費分配,並採用基準法核算重點排放單位所擁有機組的配額量,重點排放單位的配額量為其所擁有各類機組配額量的總和。機組配額總量=供電基準值×實際供電量×修正係數+供熱基準值×實際供熱量。其中,碳排放基準值的確定原則是綜合考慮經濟增長預期、實現控制温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等因素。設定修正係數的目的主要是考慮到機組固有的技術特性等因素,通過引入這一系數進一步提高同一類別機組配額分配的公平性。當然,在未來的碳配額分配中,可能會增加有償購買的比例,例如像歐盟一樣,通過拍賣的方式向重點控排企業出售碳配額,政府也可以獲取一定的收入。此外,其他行業碳配額量的計算方法和原理與電力行業也存在一定差異。例如,電力是發電企業唯一的產品,而石化行業產品品類則更加豐富,相應碳配額的計算方法也更為複雜。這也會為估算相關行業減排成本帶來一定困難。

基於以上兩點考慮,我們通過假設幾種場景,來粗略估算全國碳市場擴容後對相關行業經營業績的可能影響。

日前發佈的《中國上市公司碳排放排行榜(2021)》統計了A股100家碳排放量最高的上市公司,其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合計44.24億噸,約佔全國總量的44.7%,而上榜的上市公司所屬行業大多是電力、鋼鐵、水泥、石油化工等,這與上文中統計的2020年各行業碳排放情況也較為吻合。我們以高碳排放行業的上市公司作為測算樣本,計算相關行業納入全國碳市場後對涉及板塊經營業績的影響。具體假設如下:

假設1:明年鋼鐵、建材和有色行業將被納入全國碳市場。近日,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長賴曉明表示現已有計劃在明年納入有色冶煉和建材行業。其中,水泥是建材行業的主要碳排放源,有色金屬行業主要碳排放源則來自於電解鋁。此外,賴曉明表示明年可能還會增加2到3個行業,而鋼鐵行業碳排放量僅次於電力,且鋼鐵作為國家重點減排項目,具有明確的碳達峯目標,因而可能較快被納入碳市場。

假設2:各行業營業收入和碳排放量之間存在一定的線性關係,即2020-2022年每個行業單位營收的碳排放量保持不變,營業收入越高,碳排放量越大。

假設3:2021年鋼鐵、水泥和電解鋁行業上市公司碳排放量增速與產量增速基本保持一致,考慮到今年能耗雙控政策執行力度較大,主要高能耗產品限產力度較大,且1-10月,粗鋼、水泥等工業品累計同比增速已接近0,因此假設2021年上述三個行業產品產量及碳排量與去年持平。

假設4:在明年相關行業納入全國碳市場後,設定5種碳配額交易場景,即各行業上市公司碳配額淨缺口分別為2021年碳排放量的2%、4%、6%、8%、10%,假設均需要通過在全國碳市場購買。需要説明的是,在雙碳目標下,碳配額由相對寬鬆向緊平衡方向過渡是必然趨勢。雖然一部分上市公司可能通過技術改造,降低了自身的碳排放量,成為市場上碳配額的出售方,並可能獲得一定的收益,但無論企業通過購買碳配額抑或引入減排技術,在行業被納入全國碳市場後,整體上必然要承擔排放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距,我們假設這些成本均轉化為碳配額的淨缺口,並通過碳價的變化來體現成本變動。

假設5:關於明年每噸二氧化碳當量的價格假設6種場景。考慮到“雙碳目標”實現的緊迫性,以及更多行業納入全國碳市場後交易活躍度的提升,預計明年噸碳價格較今年上漲的可能性較大。假設明年噸碳價格可能為35、40、45、50、55、60元/噸二氧化碳當量6種情境。

假設6:2021年和2022年涉及上市公司歸母淨利潤參照市場一致預測,缺失數據按照過去三年平均增速測算。

通過測算得出,2022年全國碳市場擴容後,在不同場景下,涉及行業歸母淨利潤減少規模及佔比情況如下所示(表5-表10)。從下表中可以看出,鋼鐵、水泥、電解鋁三個行業納入全國碳市場後,在相同場景下,對水泥行業上市公司歸母淨利潤影響更為明顯,主要原因是水泥行業單位營收二氧化碳排放量更高,2020年高碳排放的水泥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每萬元營收排放二氧化碳11.9噸,而鋼鐵和電解鋁行業則明顯低於這一數值。

   (二)引入機構投資者參與全國碳市場交易,豐富碳金融品種

從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釋放的信號來看,未來將引入做市商制度,積極推進非控排企業入市交易,吸引機構投資者進入全國碳市場。主要原因在於和控排企業不同,機構投資者的交易並非基於對碳配額的現實需要,而主要源於投機需求,所以交易頻率相對較高,並且可以對市場價格信號做出快速反應,能夠起到活躍碳市場的重要作用。像歐盟碳市場的參與主體除了控排企業之外,還有包括銀行、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此外,機構投資者參與碳配額交易在我國並非沒有先例,之前在地方碳市場試點中,機構投資者對碳市場的健康運行就發揮了關鍵作用。

以上海碳市場試點為例,2014年9月,上海發佈《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機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這是當時全國所有碳交易試點中首個針對機構投資者的准入條件規則。上海碳市場碳配額價格和成交量在經歷了試點初期的低迷之後,隨着市場參與者的擴容,逐步企穩回升。據披露,上海碳市場機構投資者參與的交易量佔到了總交易規模的2/3以上[4]

此外,碳金融產品的創新發展,也將是未來碳市場重要的突破方向。目前,我國在地方試點中已經推出融資工具、衍生產品和其他金融工具三大類。其中,融資工具主要包括碳質押融資和碳回購融資兩類,衍生產品以上海試點的配額現貨遠期為主,其他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借碳(託管)、碳基金、碳債券、碳信託、結構性存款等,目前借碳(託管)比較活躍。但與傳統金融衍生品相比,碳金融衍生品的設計仍不夠完善,存在專業化程度不高、收益風險比較低等問題,碳金融產品創新亟待加強。

我們認為,明年碳期貨有可能成為碳金融市場的重要發力方向。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目前正處於碳市場建設初期,參與碳交易的主體較少,碳定價機制並不充分,流動性不足情況下形成的價格信號並不能有效地反映企業減排成本。另一方面,我國又面臨較為緊迫的碳達峯目標,隨着未來更多控排行業的納入以及碳配額的收緊,碳價短期可能會出現較大幅度的波動,有可能會對企業經營帶來負面影響,這一點從上述測算中也可以看出。

相較而言,碳排放權期貨具有交易成本低、連續性好、透明度高等特點,能夠容納更多市場主體參與交易,提供充足的流動性,進而形成更加有效的價格信號。同時,納入碳市場交易體系的控排企業,具有管理碳價格波動風險的內在需求,可以通過碳排放權期貨市場進行風險對沖,提前鎖定碳排放成本和減排收益,實現平穩運營[5]。但目前國家層面並沒有設立碳期貨等風險管理工具,無法幫助企業有效規避碳價波動帶來的經營風險,因此目前有必要加快推進碳期貨產品的上市。

事實上,今年以來央行、工信部、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多部門均提出要發展碳期貨。央行副行長陳雨露在3月接受採訪時表示,要“發展碳期貨等衍生產品,通過交易為排碳合理定價”。[6]11月5日,工信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加強產融合作推動工業綠色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到“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氣候友好型金融產品,支持廣州期貨交易所建設碳期貨市場”。[7]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在12月5日舉行的第17屆中國(深圳)國際期貨大會上表示“推進碳排放權等期貨品種創新”。[8]

   (三)碳配額獲取方式或由全部免費轉變為部分有償

從國際經驗和國內試點實踐看,碳市場交易體系建設初期一般採用全部免費分配或絕大部分配額免費分配的方式,之後不斷增加拍賣在配額分配中的比重。例如,2020年歐盟碳市場57%的碳配額均是通過拍賣方式分配,區域温室氣體倡議中的碳配額甚至100%通過拍賣方式分配。通過有償拍賣的方式一方面可以起到促進碳減排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補充政府的公共財政收入,用於資助氣候變化領域項目,支持能源密集型產業以及扶持弱勢及低收入羣體等等。截至2020年底,全球各個碳交易體系已通過拍賣配額籌集了超過1030億美元資金。

   (四)建立多部門協同監管的多元化長效監管機制,完善市場監管體系

全國碳市場啟動以來,已出現碳排放數據造假的現象。對於一家年排放1000萬噸的企業來説,若碳價為50元/噸,通過偽造碳排放數據將排放量降低10%,則該企業當年可減少0.5億元支出。今年5月至6月,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在國內八個省市組織調研了41家控排企業的碳排放數據質量,認為數據質量仍有待提升。2021年8月18日,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表示,下一步將強化市場管理,加強碳排放數據的質量管理,強化相關制度的執行落實,加強對全國碳市場各個環節的監管,有效防範市場風險。我國碳現貨由生態環境部負責,既發放配額,又負責數據質量審核和配額履約相關事項。因此生態環境部既是一個發行者,又是一個監管者,這樣碳市場的監管體系其實是不完善的。未來或將證監會系統、税務部門等共同納入碳市場的監管,通過建立多部門協同監管的多元化長效監管機制來完善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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