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1月4日丨華安證券(600909.SH)公佈,公司全資子公司華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華安期貨”)於近期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出具的《關於對華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32號)。具體情況如下: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核查發現,2015年4月-12月期間,你公司財務總監汪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參與證券投資諮詢活動的行為。
上述情況反映出你公司在高管任職管理、財務管理和制衡機制方面不健全,內部控制存在一定隱患,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引以為戒,並按照監管規定要求,進一步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吿和內部問責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