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8月5日丨温氏股份(300498.SZ)公佈,公司近期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温鵬程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56 號),警示函內容如下:
温鵬程:
經查,你作為温氏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温氏股份或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及公司董事,於2020年11月5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温氏股份股票9.68萬股,你未按規定在減持股票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 號)第二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等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 號)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切實規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行為,依法依規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高度重視此事,要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學習,提升規範運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