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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髮科技(600143.SH):2012年至2015年期間部分貿易性質營業收入沒有對應的物流憑據證明 收到警示函
格隆匯 08-01 13:29

格隆匯8月1日丨金髮科技(600143.SH)公佈,公司202173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李南京、何勇軍、張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55 ),警示函內容如下:

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李南京、何勇軍、張俊

經查,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髮科技公司)在確認2012年至2015年期間部分貿易性質營業收入時,沒有對應的物流憑據證明相關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已轉移,導致金髮科技2012年度至2015年度財務報吿分別多確認營業收入5058.89萬元、8010.43萬元、12860.9萬元、8271.14萬元,多確認營業成本5053.2萬元、7977.02萬元、12812.76萬元、8231.42萬元,少確認營業外收入5.69萬元、33.41萬元、48.14萬元、39.72萬元。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 )第二條、《企業會計準則14 --收入》(財會[2006]3 )第四條的規定。

袁志敏作為金髮科技董事長李南京作為公司總經理及時任財務總監,何勇軍、張俊作為時任公司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分別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金髮科技、袁志敏、李南京、何勇軍及張俊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於收到本決定書30 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吿,同時抄送上海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已於近期年審會計機構的協助下公司2012年至2020發生貿易業務情況進行了全面自查和核實公司已在2015年後貿易業務流程和管理程序進行了改進和優化公司發生在2012年至2015年期間的無物流憑據證明的貿易收入確認外,不存在其他違反上述規定收入確認情形

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上述警示函後,高度重視警示函中指出的問題,公司及相關人員將充分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學習,不斷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發展,並將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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