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8月1日丨金髮科技(600143.SH)公佈,公司於2021年7月3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李南京、何勇軍、張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55 號),警示函內容如下:
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李南京、何勇軍、張俊:
經查,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髮科技”或“公司”)在確認2012年至2015年期間部分貿易性質營業收入時,沒有對應的物流憑據證明相關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已轉移,導致金髮科技2012年度至2015年度財務報吿分別多確認營業收入5058.89萬元、8010.43萬元、12860.9萬元、8271.14萬元,多確認營業成本5053.2萬元、7977.02萬元、12812.76萬元、8231.42萬元,少確認營業外收入5.69萬元、33.41萬元、48.14萬元、39.72萬元。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 號)第二條、《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財會[2006]3 號)第四條的規定。
袁志敏作為金髮科技董事長,李南京作為公司總經理及時任財務總監,何勇軍、張俊作為時任公司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分別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金髮科技、袁志敏、李南京、何勇軍及張俊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於收到本決定書30 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吿,同時抄送上海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已於近期在年審會計機構的協助下,對公司2012年至2020年發生的貿易業務情況進行了全面自查和核實,公司已在2015年後對貿易業務流程和管理程序進行了改進和優化,除公司發生在2012年至2015年期間的無物流憑據證明的貿易收入確認外,不存在其他違反上述規定的收入確認情形。
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上述警示函後,高度重視警示函中指出的問題,公司及相關人員將充分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學習,不斷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發展,並將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