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7月7日丨ST榮華(600311.SH)公佈,公司於2021年7月7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甘肅監管局《關於對甘肅榮華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嚴德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4號),現將決定書內容公吿如下:
甘肅榮華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嚴德:
經查,你作為甘肅榮華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榮華實業”)實際控制人,在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自查清單填報期間,未能準確、完整的向榮華實業報送關聯人名單,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強化依法合規意識,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並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報吿。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