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6月18日丨ST天山(300313.SZ)公佈,公司於近日收到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2民初1472號《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公司與大象廣吿有限責任公司(“大象廣吿”)追償權糾紛一案已由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訴訟各方當事人:原吿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吿為大象廣吿有限責任公司,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為浙江合源大象廣吿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吿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立即償還原吿代為墊付的銀行貸款、利息及保全費55,114,530.81元;(貸款本金:53,929,999.99元;利息:1,179,530.81元(55,109,530.81元×9.135%/年/360×86天=1,179,530.81)保全費:5000元);
2.請求依法判令被吿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支付代墊款項的利息1,658,947.38元;(利息自2020.10.29日起至被吿實際清償日止,以55,114,530.81元為本金,5.2%/年為利息:
55,114,530.81×7個月×5.2%÷12=1,658,947.38元)
上述款項共計:56,773,478.19元;
3.請求依法判令被吿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險費等。
案件起因:
因公司在收購大象廣吿後,為大象廣吿在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浙商銀行”)的銀行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後因大象廣吿逾期未償還銀行借款,浙商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判令公司履行連帶清償責任。經公司對該擔保訴訟事項進行評估,為減少該訴訟對公司的造成不良影響,避免公司因訴訟保全導致的銀行主要賬户、資產被凍結以及負擔案件訴訟費用和更多罰息等情形,為保證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公司決定履行對浙商銀行的擔保責任,履行擔保責任的金額為5,510.95萬元。浙商銀行收到公司還款後向法院申請了撤訴。
在承擔完擔保責任後,公司多次向大象廣吿追償,但大象廣吿至今未支付分文,故公司起訴大象廣吿。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為被吿全資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