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3 月 12日丨台海核電(002366.SZ)公佈,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煙台市台海集團有限公司(“台海集團”)轉發的山東省煙台市萊山區人民法院(“萊山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魯0613破4號】。萊山法院於2021年3月2日就管理人的申請事項組織召開聽證會,管理人,相關單位及個別利害關係人代表參加了聽證會。
萊山法院認為,台海集團與航空科技、台海物業、台海冶金之間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對其合併重整有利於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利益,管理人關於將航空科技、台海物業、台海冶金與台海集團實質合併重整的申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萊山法院予以支持。但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台海集團與石化裝備存在高度混同關係且足以達到實質合併重整標準,利害關係人的異議理由成立。管理人關於將石化裝備與台海集團實質合併重整的申請,萊山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受理煙台市台海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對煙台市台海集團有限公司、煙台台海瑪努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煙台台海物業管理髮展有限公司、煙台市台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實質合併重整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