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3 月 3日丨新潮能源(600777.SH)公佈,公司近日關注到某媒體關於“新潮能源等多公司遭廣州農商行起訴”的報道。該報道描述:有知情人提供了一份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農商行”或“原吿”)於2020年11月3日發送的關於信託違約事件的函件,函件內容顯示致函對象中包括新潮能源;微信小程序“粵公正”顯示,該訴訟已於2020年11月23日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企查查收錄的數據信息顯示,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新潮能源所持有的佳木斯新潮紡織有限公司、寧波鼎金開元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上海新潮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哈密合盛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股權進行了凍結。
公司關注到媒體信息後,立刻就公司是否收到相關函件,以及相關訴訟和司法凍結事項展開核實工作。媒體報道的訴訟和上述四子公司股權凍結事宜在“粵公正”和“企查查”平台得到初步確認後,公司立即授權律師聯繫相關法院核實訴訟情況。2021年3月3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律師送達該案件有關的起訴狀和資料副本。
原吿: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吿:華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華翔投資”)、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資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環洲供應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華亞博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玉環捷冠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李麗雲、蔡紅軍、張龍、霍佳美、閆莉等11家公司和7名自然人。
第三人:國通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國通信託”)
訴訟的事實與理由:
1. 原吿訴稱:(1)根據《國通信託華翔北京貸款單一資金信託合同》(“信託合同”,日期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體為廣州農商行與國通信託)的內容顯示,“信託規模25億元人民幣,預計期限為48個月,自信託成立之日起計算。”(2)原吿在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分別將信託資金15億、10億元劃轉到國通信託指定的信託財產專户,信託計劃成立。
2. 原吿訴稱:(1)根據《信託貸款合同》(日期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體為華翔投資與國通信託)的內容顯示,“國通信託向華翔投資提供貸款金額並約定貸款期限、利率等條款。”(2)國通信託分別於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向華翔投資先後發放貸款15億元、10億元。
3. 原吿訴稱:根據《差額補足協議》(日期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體為公司與廣州農商行)的內容顯示,“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原吿在任一信託合同約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還款日以及信託提前終止日)未能足額收到信託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或收益時,應向原吿承擔差額補足義務;公司承諾:‘甲方保證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的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本協議未經甲方所需的各項授權和批准事項,不成為甲方減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理由,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若甲方未按時支付差額補足價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五向原吿支付違約金。”
原吿訴稱:深圳金志昌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股東決定以持有的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42,757,575股股票為華翔投資債務提供擔保。此外,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資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蔡紅軍等其他15名被吿分別為上述《信託貸款合同》的履行以不同協議條款承諾提供擔保。
4. 原吿訴稱:2020年4月14日,國通信託向廣州農商行發出《國通信託·華翔北京貸款單一資金提前終止通知函》,國通信託決定於2020年4月24日提前終止本信託並進行清算,同時按照相關規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結束登記。國通信託在信託合同項下的受託人職責及義務截止到提前終止日即終止,國通信託不再承擔本信託的任何管理職責。國通信託將信託財產相關資料移交給廣州農商行,並向債務人發出債權人變更為廣州農商行的書面通知,即視為分配完畢信託財產;國通信託向各債務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債權轉讓事實,並要求各債務人直接向廣州農商行作為履行債務人/擔保人應承擔的債務/擔保責任。2020年5月6日,國通信託向廣州農商行出具《清算報吿》,國通信託解除對本信託的受託責任。
5. 原吿訴稱:借款人華翔投資應於2018年6月28日歸還本金5000萬元、2019年6月28日歸還本金1億元而未歸還,截至起訴之日,未償還任何債務,差額補足義務人、股權質押人亦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廣州農商行於2020年11月3日宣佈貸款提前到期。
本案涉及訴訟請求共二十四項,涉及公司的訴訟請求如下:1.被吿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吿承擔3,582,079,701元(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差額補足義務;
2.深圳金志昌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42,757,575股股票價值1,213,361,816元範圍內向原吿承擔連帶責任;
3.本案受理費、保全費等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由被吿承擔。
公司關注到媒體信息後,立刻就公司是否收到相關函件、訴訟和司法凍結事項開展核查,核實情況如下:
1.截至本公吿提交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公司所持有的佳木斯新潮紡織有限公司、寧波鼎金開元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上海新潮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煙台揚帆投資有限公司、哈密合盛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等6家子公司股權進行了凍結。因涉案被吿及第三人數量眾多,送達和保全程序尚在進行中。
2.經書面徵詢核查,2020年11月1日起至今公司全體員工的電子郵箱及公司收件記錄,未發現媒體報道中所描述的發自廣州農商行的函件。
3.經查詢公司檔案,公司檔案中既沒有上述《差額補足協議》原件或複印件,也沒有涉及為廣州農商行信託產品提供差額補足的協議、法律文件、信函的原件或複印件。
4.經查詢公司用印記錄,公司用印記錄中無上述《差額補足協議》或其他涉及為廣州農商行信託產品提供差額補足的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記錄。
5.經向公司現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員工書面徵詢,現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員工均未以公司名義參與簽署上述《差額補足協議》。
6.經查詢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會議存檔資料,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監事會也未曾審議過涉及為上述函件提及的信託貸款提供差額補足的相關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