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10 月 19日丨如意集團(002193.SZ)公佈,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山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山東如意毛紡服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52號)(以下簡稱“警示函一”)、《關於對邱亞夫、杜元姝、張義英、徐長瑞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53號)(以下簡稱“警示函二”)、《關於對山東如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54號)(以下簡稱“警示函三”)。
一、警示函內容
1、警示函一
“山東如意毛紡服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如下問題:2019年,你公司直接或間接與控股股東山東如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他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上述事項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引以為戒,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儘快健全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切實保障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提高自身規範運作水平,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警示函二
“邱亞夫、杜元姝、張義英、徐長瑞:
前期,我局對山東如意毛紡服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意集團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公司存在如下問題:2019年,公司直接或間接與控股股東山東如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他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上述事項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你們作為如意集團的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祕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3、警示函三“山東如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對山東如意毛紡服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意集團或上市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2019年,如意集團直接或間接與你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如意集團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你公司作為如意集團的控股股東,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引以為戒,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儘快健全並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切實保障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