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9 月 13日丨哈投股份(600864.SH)公佈,2020年6月19日,公司全資子公司江海證券有限公司(“江海證券”)及相關人員分別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詳見公司2020-048號公告)。2020年9月11日,江海證券及相關人員分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中國證監會出具的《關於對江海證券有限公司採取限制業務措施的決定》(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50號)的主要內容如下:
經查,中國證監會發現江海證券在開展債券投資交易過程中,存在交易員資格管理及交易行為管控不足、標的證券和對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有效性不足等問題;開展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違規新增通道業務、內部管理混亂、風險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開展股票質押業務存在業務決策流於形式、盡職調查不充分、內部控制不健全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七十一、八十二條等規定,反映出江海證券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江海證券採取如下行政監管措施:
1、暫停債券自營業務6個月(已持有存量債券可以賣出,不得新增買入,為防範流動性風險而從事的必要債券交易除外,回購交易融入資金規模不得增加)。
2、暫停資產管理產品備案6個月(按規定為接續存量到期產品持有的未到期資產而新設立產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資,不限制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
3、暫停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6個月(存續合約可以依規辦理延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中國證監會出具的《關於對饒晞浩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並限制有關權利措施的決定》(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51號)的主要內容如下:
饒晞浩作為江海證券債券自營業務分管副總裁,對江海證券在開展債券投資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相關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採取如下行政監督管理措施:認定饒晞浩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投資業務主要負責人職務,並限制領取2018、2019年基本工資以外的報酬和福利等權利(公司已支付的部分應退回)。江海證券應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免除饒晞浩現有職務的決定。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三、中國證監會出具的《關於對葛新、蔣寶林、孔德志採取公開譴責並限制有關權利措施的決定》(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52號)的主要內容如下:
葛新作為江海證券合規總監兼首席風險官、蔣寶林作為股票質押業務分管副總裁、孔德志作為資產管理業務分管副總裁,對江海證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採取如下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對葛新、蔣寶林、孔德志通過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予以公開譴責,並限制領取2018、2019年基本工資以外的報酬和福利等權利(公司已支付的部分應退回)。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將認真履行股東責任,繼續督促江海證券嚴格落實監管措施決定,在鞏固前期整改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全面加強合規及風險管理。江海證券本次被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將對公司經營業績造成一定影響。公司目前其他業務經營正常,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