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8 月 31日丨興源環境(300266.SZ)公佈,公司及經緯中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經緯中耀”)等12名浙江源態環保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浙江源態”)原股東於今日分別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浙江證監局”)下發的《監管關注函》(浙證監公司字【2020】79號、浙證監公司字【2020】80號)。
1、浙證監公司字【2020】79號
興源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你公司與經緯中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經緯中耀”)等12名交易對方簽署《興源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之盈利預測補償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交易對方承諾浙江源態環保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浙江源態”)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淨利潤”)分別不低於人民幣3800萬元、4700萬元、5700萬元,浙江源態實際實現淨利潤分別為4004.19萬元、4596.85萬元、1705.93萬元,累計未實現業績承諾金額3893.03萬元。
2020年5月18日,你公司發佈業績承諾的補償方案公告稱,根據《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的約定,經緯中耀、李豔章、楊樹先、北樹民、樓華、葛秀芳、姚水龍、王徵宇、王俊輝、馬秀梅、張凱申、周萍需要補償你公司股份1062.3743萬股,需返還現金分紅212474.86元,並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的2個月內對應補償的股份予以回購並註銷。6月3日,你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業績承諾補償方案議案。8月5日,你公司發佈業績承諾補償事項進展公告稱,上述補償義務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業績補償義務。
上述補償義務人的行為構成超期未履行承諾,對上市公司利益造成損害。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的相關規定,我局提請你公司積極採取措施,儘快通過法律手段督促補償義務人履行補償義務,切實保障你公司與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請你公司在收到本關注函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並在7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説明目前已採取的措施及未來的具體計劃。
2、浙證監公司字【2020】80號
經緯中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李豔章、楊樹先、北樹民、樓華、葛秀芳、姚水龍、王徵宇、王俊輝、馬秀梅、張凱申、周萍:
根據興源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源環境”)與你們簽署的《興源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之盈利預測補償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你們承諾浙江源態環保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浙江源態”)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淨利潤”)分別不低於人民幣3800萬元、4700萬元、5700萬元,浙江源態實際實現淨利潤分別為4004.19萬元、4596.85萬元、1705.93萬元,累計未實現業績承諾金額3893.03萬元。根據《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約定,你們應在興源環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議案的2個月內向興源環境補償股份1062.3743萬股,返還現金分紅212474.86元。2020年6月2日,興源環境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業績承諾補償方案議案。截至目前,你們尚未履行補償義務。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的相關規定,提請你們高度重視,儘快履行業績補償義務,並在收到本關注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我局提交具體的履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