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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可藍多(600882.SH):股東劉木棟、王永香違規減持公司股份
格隆匯 08-21 19:39

格隆匯 8 月 21日丨妙可藍多(600882.SH)公佈,公司2020820日收到公司股東劉木棟、王永香的通知,上述股東存在違規減持公司股份的情形。現將相關情況披露如下:

公司原持股5%以上的股東劉木棟、王永香於202015日,分別與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蒙蒙牛“)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東劉木棟向內蒙蒙牛轉讓公司股份568.6057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39%;約定股東王永香向內蒙蒙牛轉讓公司股份648.8192萬股,佔公司股本的1.58%上述協議轉讓股份於2020 3 26 辦理完成過户登記手上述權益變動後,劉木棟持有公司股份2044.9904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9956%;王永香持有公司股份2046.741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99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2015日披露的上述股東《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2020327日披露的《關於股東協議轉讓公司股份完成過户登記的公告》

劉木棟2020518日至819日期間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繫統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902.2689萬股,佔公司目前總股本的2.20%王永香2020721日至84日期間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繫統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34.45萬股,佔公司目前總股本的0.82%上述股東雖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但根據《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條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6 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6 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股東上述減持行為未提前1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相關減持計劃公告,以及3個月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減持股份比例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以及第九條第一款,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規定。

劉木棟、王永香向公司説明,此次減持並非主觀故意違規,主要系相關人員對減持相關規定認知解讀不充分。劉木棟、王永香本次違規減持行為進行了深刻的自查和反思,並就此向公司和廣大投資者表示誠懇的歉意。

劉木棟、王永香對直接責任人進行了批評教育,並組織相關人員重新認真、全面學習了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樹立合規意識,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學習,加強事先和上市公司及監管部門的溝通,防止此類事情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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